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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急難慰問金發放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為照顧本市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 
             人員遺族,讓役男安心服役,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人員遺族獲得撫
             慰,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放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臺中市各區區公所。

  三    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 設籍本市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 設籍本市義務役就養傷殘退伍()人員死亡遺族。



  四、    本慰問金發放事由:因天災、重大災難或其他原因造成傷、病、亡等事
             故者。


 

五、    本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對象

項目

慰問金標準

單位:新臺幣/

申請檢附資料

備註

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

傷病住院

二千

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天以上)、戶籍資料。

 

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及子女

傷病住院

二千

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天以上)、戶籍資料。

 

死亡

三千

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

 

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人員死亡遺族

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人員死亡

三千

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

依民法繼承順位辦理。



  六、    本慰問金由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就養義務役傷殘退伍()人員死
             亡之遺族,按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算個月內,得向戶籍地區公所
             申辦,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兄弟同時在營或申請人有數人時應協議
             指定一人代表申請。


  七、    本慰問金發放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並依經費執行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