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劃一查調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全
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勞工保
險、國民年金給付、勞工退休金等資料(以下簡稱勞保局資料)合法運
用,避免人為疏失、舞弊、洩漏等不當使用,以確保資訊安全,特訂
定本規定。
二、依據:財政部「稅務機關使用外機關資訊管理規定」及臺中市政府「
應用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要點」、「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料管理要
點」。
三、查調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稅務管理科、法務科及各分局。
四、稽核單位:政風室、資訊科。
五、作業人員
(一)查調人員:經授權得查調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人員。
(二)查核人員: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查調作業檢核人員,為該查調
人員之股長,無股別者為單位主管。
(三)稽核人員:政風室、資訊科。
六、查調作業
(一)查調單位對於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之查調,應指定查調人員專
責處理。
(二)資訊科負責查調權限之設定、配賦等作業,相關申請表單至少保
存一年。並應定期辦理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之妥適性。
(三)查調人員之查調權限與帳號之申請、註銷規定如下:
1、經財政部財稅內網查調者,應於該平臺線上申請、註銷權限
,並經查調單位主管核准。
2、經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化政府平臺查調者,應填具健保、勞
保局中介服務(WebIR)使用者申請書申請、註銷權限,並
經查調單位主管及局長核准。
(四)查調人員得經由財政部財稅內網、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化政府
服務平臺辦理查調,相關查調作業如下:
1、查調人員查調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時,應按查調鍵項、日
期時間、原因列印查調申請清單一式兩份陳核至股長,無股
別者陳核至單位主管後妥為保存及保密,於次月初送查核人
員查核。
2、資訊科每月十日前,按查調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分別產出
上月份之健保、勞保局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一
式兩份,送交查調單位查核人員。
七、查(稽)核作業
(一)定期查(稽)核
1、自行查核
查核人員對於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之查核,應按月逐一核
對查調紀錄清單與查調紀錄統計清單及查調申請清單是否相
符,並將查核情形填註於查調紀錄清單、簽章及加註日期陳
核至單位主管後,其中一份連同佐證資料裝訂成冊由查調單
位自行保管,以提供稽核運用,另一份回送資訊科備查。
2、政風室、資訊科稽核
政風室於每年八月、資訊科於每年四月及十二月依據健保資
料、勞保局資料之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抽核千
分之五,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至少抽核五件。
(二)不定期稽核
1、查調資料稽核:
對於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之查調,政風室、資訊科每年各
至少一次依據查調紀錄清單及查調紀錄統計清單抽核千分之
五,總件數未達一千件者,至少抽核五件。
2、使用者帳號及權限清查:
(1)財政部財稅內網:由資訊科機器操作股依本局「使用者
帳號及權限管理作業說明書(MS-3-02) 」規定,列印使
用者角色關聯清單移由使用者核對並確認後,辦理權限
異動及刪除閒置帳號。
(2)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化政府平臺:應依臺中市政府「應
用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要點」、「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資料管理要點」規定,由資訊科徵課管理股每年辦理一
次以上使用者帳號及權限清查。
(三)查(稽)核工作紀錄及佐證資料保存年限:
1、財政部財稅內網:依本局「使用者帳號及權限管理作業說
明書(MS-3-02) 」規定,保留一年備查。
2、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依臺中市政府「應
用健康保險資料管理要點」、「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
料管理要點」規定,保留三年備查。
八、安全管制
(一)查(稽)核作業過程中,若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與本管理規定
等異常使用情事者,應即會同政風室或由政風室查明相關責
任後簽報局長核辦。
(二)發現人員帳號、密碼有漏洩之虞時,應立即通報查調單位主
管處置,以免資料外洩。
(三)資料之輸出入管制
1、查調人員應基於公務需要行使查調作業,其查調目的、
查調鍵項及相關法令依據應具關聯性及必要性,嚴禁公
務以外目的使用。
2、查調人員對經授權取得之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負有保
密責任,僅供原申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複印或複製,
並應防止資料外洩;其所屬主管應負監督之責。
3、查詢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完竣後,如有併案或附卷必
要,應妥善保管。紙本應以密件方式歸檔保存或立即辦
理銷毀;電子檔應有存取權限控管。
4、查調人員應親自執行查調作業,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5、查調作業暫停或結束應即關閉作業登出使用系統,以避
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調。
6、帳號、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放置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並嚴禁多人使用同一作業帳號及密碼。
7、查調申請文件、查(稽)核使用表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作
廢時,除撕毀或碎裂外,應集中銷毀,不得外洩。
8、資訊科應定期備援查調紀錄檔
(1)財政部財稅內網: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下載前一年度
全部查調紀錄檔,並燒錄光碟保存七年備查。
(2)國家發展委員會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按月下載存
檔,彙整一年後燒錄光碟保存七年備查。
(四)查調人員查調之健保資料、勞保局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
第三十三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
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