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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設置地政志工服務計畫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月7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005456號函頒
     之「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管理要點」。


二、目的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
 勵熱心人士參與本所為民服務工作,擴大服務層面,協助推動地政業務
 ,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三、召募對象
 (一)凡年滿20歲高中職以上畢業,品行良好、具服務熱忱,無不良嗜好
     、有興趣參與地政工作之社會人士。
 (二)地政士考試及格、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或有地政專業知識者。
 (三)在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或退休之公務人員。
 (四)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固定提供部份時間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者。


四、召募志工方式
 (一)本所自行召募,並於本所網站、張貼海報、LED等方式公告召募訊息
     ,廣為召募。
 (二)邀請退休地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退休公教人員等及社
     會人士擔任。
 (三)函請臺中市相關地政士公會、地政業務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徵求意願
    (如附件1)。
 (四)由志工推薦。
 (五)本所志工之召募,需經業務單位面試並陳報主任核可後始可任用。


五、組織與職掌
 (一)本所志工應成立志工隊,志工隊置隊長1人,由隊員3人以上推選產
     生,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並置副隊長1名,由隊長遴聘。
 (二)隊長承本所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會議召集、志工之間及志工隊
     與本所溝通協調、志工訓練、觀摩活動、聯誼活動、參加政府舉辦
     活動與會議及有關志工事務)。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及協辦志
     工隊相關工作事宜。
 (三)本志工隊分為諮詢服務組及引導服務組,諮詢服務組成員為退休地
     政人員、地政士或具有地政知識之社會人士;引導服務組為一般社
     會人士。


六、會議與召集
 (一)志工隊應於每年召開1次全體志工定期大會,會中進行年度工作內
     容與績效之報告,並辦理下一屆志工隊長推選事宜。
 (二)視隊務需要得由隊長或副隊長不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研討事項包含
     全隊年度計畫之研擬、活動規劃、工作檢討等。
 (三)志工隊如有重大事項需討論、決議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請求
     時,得召開臨時志工大會。
 (四)各項會議應於3日內製作會議記錄,並由本所研考承辦人員留存。


七、實施方式
 (一)服務地點:本所一樓(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之19號)。
 (二)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上午9時至
     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
 (三)服務項目
     1、諮詢服務組
      (1)協助指導民眾填寫申請案件。
      (2)協助民眾代填各類謄本申請書。
      (3)協助服務臺各項業務。
      (4)協助政府宣導與提供各項地政法令及政策諮詢。
     2、引導服務組
      (1)業務洽辦引導
      (2)協助民眾使用觸控式電腦查詢系統、投幣式影印機。
      (3)其他有關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事項之服務協助。
(四)志工服務守則:
    1、輪值志工到所服務時,應準時出勤並於本所志工出勤簽到簿
      (如附件2)簽到並確實填寫服務紀錄簿。
    2、出勤服務時須穿著服務背心並佩帶識別證,俾利民眾辨識。
    3、應注意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品德及工作績效並恪遵志願服務法
       所訂頒第14條及15條之應有之義務。
    4、應協助本所推動有關為民服務工作並接受指導。
    5、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或涉及不法之情事。
    6、為民服務時需恪遵法令,不可利用職務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或贈
       品。
    7、對於不熟悉之地政法令,須先向本所相關人員查詢清楚後才向民
       眾解說,避免發生錯誤或誤會滋生困擾。
    8、服務範圍以本計畫所訂服務項目為原則,不得有任何非關前列為
       民服務項目以外之行為。
    9、如有違反服務規範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本所查明屬實者,予以註
       銷除名。
(五)聘期:1年(報請市府核發「志工聘書」,服務優良者予以續聘)。


八、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配合「志願服務法」第9條辦理,新進志工須完成12小
     時之基礎訓練課程。
 (二)特殊訓練:配合業務需求,不定期舉辦,新進志工須完成12小時之
     特殊訓練課程。
 (三)其他訓練:不定期舉行志工聯誼會(研習會)等各項聚會,聯絡情
     誼及增進服務績效。
 (四)知能訓練:本所辦理之各項講習會,志工得視需要自由參加。
 (五)完成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課程者,由本所陳報市政府核發志願服務
     紀錄冊。


九、志工福利
 (一)志工人員為無給職,其服務工作所需用物品,由本所相關經費下支
     應。
 (二)為獎勵志工服務之辛勞,並增進與同仁情誼,志工人員得參加本所
     員工文康活動及各項地政活動。
 (三)其他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證明書之發給。


十、獎勵
 (一)志工連續服務滿一年以上且服務績效卓著者,於志工座談會中公開
     獎勵表揚,標準如下:
    1、全勤獎:全年服務全勤者,頒發本所感謝狀。
    2、績優志工獎: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頒發感謝狀。
 (二)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符合公開表揚者,經本所推薦由市府給予以公
     開表揚,或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選拔。


十一、考核管理
 (一)志工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違背服務宗旨、損及單位榮譽之情事
     者,經查證屬實者,本所得解除志工身分。
 (二)志工對本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不當
     ,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訴,但僅以1次
     為限。本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30日內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出席
     說明後,由本所議決函復。
 (三)由本所每年彙整志工值勤紀錄,進行年度考核並填列考核評量表
    (如附件3),據以作為年度獎勵及審核志工資格之依據,必要時得
     請志工幹部協助辦理,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如下:
    1、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出勤情形、服務時數及參與教
       育訓練次數等。
    2、考核標準:服務態度佔50%,差勤狀況佔30%,參與教育訓練佔10%
       ,有無違反服務守則5%,特殊表現佔5%。即考核分數總滿分為100
       分,未達60分者,則考核成績不合格。
 (四)志工如有出勤、值勤異常或身體不適等情形,應由本所志工業務單位
     主動關懷,並將關情形填具紀錄表(如附件4)於3日內陳核。
 (五)因故無法繼續志願服務、經考核結果不續聘或遭取消解除志工資格者
     應繳回「志工服務背心」、「志工識別證」。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三、本計畫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