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書,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收件: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並於影本之文件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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