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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事業,
        設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及出租房地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及違約金收入。
  四、辦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土地代金或回饋金。
  五、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新社區開發捐贈之建設經費。
  六、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七、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相關規劃費用: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都市發展政策規劃研究費用。
    (五)其他辦理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
          程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
          鑽探費、測量費、利息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費用等
          支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
          強制執行費用等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七)購買移出之容積費用。
  三、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支
      出。
  四、辦理公共及社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五、補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六、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之支出。


第五條  本府得設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管理委員會
        ,負責前二條事項之審議,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決算及會計之財務處理程
        序,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
        屬本府。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