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署
各項合作備忘錄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合作備忘錄,係指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由本府
或本府各一級機關所簽署者。
三、合作備忘錄簽訂後應主動公開於本府資訊網站首頁合作備忘錄專區。
四、合作備忘錄公開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各一級機關,簽署機關有二個以上
者,其執行機關應協調為之。
五、合作備忘錄公開,應於簽署日次日起七日內為之;於國外簽署者,應
於簽署代表返國日次日起七日內為之。
六、合作備忘錄之公開,應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應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合作備忘錄名稱。
(二)簽署對象(含機關及簽署人)。
(三)簽署地在國內:自簽署日次日起七個日內。
(四)簽訂日期(以民國年月日登打)。
(五)聯絡人。
(六)聯絡電話。
(七)合作備忘錄全文檔案,並以附件方式公開。
七、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每半年檢視各機關執行合作備忘錄之
公開情形,各公開機關如逾應公開期限十五日,除有特殊情形外,得
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