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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門禁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員工、洽公民眾及市政大樓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市政大樓出入口開放時間如下:
(一)東側靠文心路大門:星期一至星期五,七時至十八時。
(二)西側靠惠中路大門:全天開放。
(三)挑高門廳側門:星期一至星期五,七時至二十二時。
(四)地下停車場:由本府交通局訂定管制規定。


 三、非上班時間出入本府市政大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員工配戴員工識別證以資識別,非本府員工由各機關先行知會駐警人員,並確實於「員工出入登記簿」內登記,由警衛隊執勤隊員核對無誤後始得放行。
(二)本府員工星期一至星期五因業務需要加班時,應於當日下班前以科為單位將加班人員名單,送警衛隊備查,加班人員離開時應知會警衛隊。
(三)本府各機關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值班或留守最後離開人員應嚴格執行門禁管制。
(四)除業務實際留宿需要並由權責機關先行通知駐警人員外,其餘人員均不得留宿於本大樓內。
(五)本府各機關如經值勤員警夜間巡邏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除當場由警衛隊代為關妥上鎖及貼單告示,並由本府秘書處通知改善。


四、外包、送貨及施工人員出入管理規定如下:
(一)外包廠商指派在市政大樓內之工作人員,各機關應將工作人員造冊送警衛隊備查,施工廠商應至員警值班台換工作證,長期工作人員並應繳交照片造冊辦理工作證。
(二)送貨車輛應先至停車場之崗哨辦理臨時停車證,進入地下停車場應將臨時停車證放置於車上檔風玻璃內以利查核;貨車進、卸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進場卸貨停車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三)如有緊急情形須由叫貨單位承辦人引導進場,並在臨時停車證上簽名負責。
(四)施工人員應由本府主辦機關事先將施工人員名冊、預定施工時間、地點送交警衛隊備查;施工人員於管制時間內一律由西側大門進出,由西側大門執勤人員核對名冊無誤後始得進入;如非名冊內人員,除提出其他證明外,概不准進入;各相關之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應於施工現場監督,以利聯繫及維護安全。
〈五〉車輛出入管理,應依本府交通局訂定管制規定辦理。


五、物品攜出入本府市政大樓規定如下:
(一)本府各出入口之警衛人員對攜出物品得檢視查驗。
(二)各機關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市政大樓時,應先知會警衛隊。
(三)影響安全及危險之違禁物,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一律禁止攜入,如有攜入者,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