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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升府一層會議紀錄簽辦效率獎懲原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及提升簽辦
    府一層主持會議紀錄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要點所稱府一層主持會議係指由本會邀集由市長或副市長、秘書長
    、副秘書長、參事、顧問、參議、技監所主持之會議。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會各組室及所屬資訊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

四、各單位簽辦府一層主持之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三個工作天(翌日起算
    )簽出本會,簽出時間以主委或授權主管批示時間為準。


五、獎懲規定
  (一)獎勵:同一承辦同仁簽辦府一層主持會議紀錄均能於三個工作天
        內(不含假日)簽出本會且全年累計達8件以上者,得依本會獎
        懲案件處理原則簽辦獎勵。
  (二)懲處:依附表基準懲處。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照本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辦理,並自105
    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