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及提升簽辦
府一層主持會議紀錄效率,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要點所稱府一層主持會議係指由本會邀集由市長或副市長、秘書長
、副秘書長、參事、顧問、參議、技監所主持之會議。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會各組室及所屬資訊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
四、各單位簽辦府一層主持之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三個工作天(翌日起算
)簽出本會,簽出時間以主委或授權主管批示時間為準。
五、獎懲規定
(一)獎勵:同一承辦同仁簽辦府一層主持會議紀錄均能於三個工作天
內(不含假日)簽出本會且全年累計達8件以上者,得依本會獎
懲案件處理原則簽辦獎勵。
(二)懲處:依附表基準懲處。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照本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辦理,並自105
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