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員工及服務對象在工作場
所免於性騷擾,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二條規定之情形。
三、本局應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並製作
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四、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由本局考績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
組,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進行調查。必要時,得聘請專
家學者擔任。
五、性騷擾之申訴,應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人事室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
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
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服
務機關(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
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四)申訴日期。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紀錄不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六、申訴人於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前,得以書面撤回申訴。申訴案件經撤回
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申訴。
七、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
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不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者。
前項不受理之決定,由調查小組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日起
十日內為之。
八、 本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考績委員會主席於七日內指派三至五人之考績委員組成調查小
組,進行調查,並推派一人繕寫調查報告。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
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人員,訪
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調查小組同意
,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三)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九、 調查小組調查以不公開為原則,召開相關會議時,得視需要通知當事
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十、調查小組對申訴案件,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得命被申訴人道歉、
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建議。
十一、本局應將調查報告以密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與其服務機
關(單位)。
十二、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十三、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受調查報告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十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之內
容及當事人,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違反者,考績委員會主席應
即終止其參與,並得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在調查小組之職務。
十五、申訴案件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以書面載明理由
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迴避,由本局考績委員會決定之。
十六、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如為本局員工,其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評議
會應速將調查報告送交本局考績委員會為適當之懲處,並予追蹤、考
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七、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者,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八、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需要時,本局應協助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九、本要點經簽奉 局長核定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