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民間人力資源,協助警察維護地方治安,發揮守望相助精神,共同防護居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警察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第三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里人口數四千人以上或里面積達三.五平方公里以上者,得成立里守望相助隊。每一里以一隊為限。
里人口數或面積未達前項標準者,得與毗鄰之里合組聯防守望相助隊。
第四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夜間巡邏任務事項。
二、注意可疑人、事物,預防犯罪事項。
三、提供犯罪情資,協助警察維護治安,建立社區安全體系事項。
四、協助災害之搶救,預防並減低傷害之發生事項。
五、里治安巡守事項。
六、其他守望相助事項。
前項第五款里治安巡守每日不得少於五小時,巡守時段由各里隊視各里治安情形,自行排定。
第五條
本市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品德端正、素行良好、熱心公益、體格強健之里民,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用為里守望相助隊隊員:
一、身心障礙不克勝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二、最近五年內因案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三、有酗酒、賭博、出入風化場所或其他有損守望相助隊形象之行為,而不適任守望相助工作。
下列人員得優先遴用為里守望相助隊隊員:
一、曾任警察、消防工作。
二、曾任義警、義消、義交、民防職務。
三、退除役官兵。
四、曾任高樓或社區之管理巡邏工作。
第六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籌組完成後,里辦公處應於十日內將隊員編組名冊、設置崗亭(或隊部)處所、推行委員會名冊 (含會議紀錄)、勤務輪值表、巡邏路線圖、巡邏路線資料說明及其他設備清冊等送區公所初審。
區公所應邀集警察分局會勘合格後,函報本府民政局、警察局書面審核通過,始由本府民政局核准成立。但人員有異動情形者,區公所應函報警察分局查核其素行。
第七條
本府警察局應成立守望相助規劃輔導會報,負責規劃、執行與督導守望相助業務;其組織由本府警察局另定之。
各區公所應成立里守望相助執行會報,負責訂定執行計畫,管制執行進度及檢討執行成效;其組織由各區公所另定之。
第八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應設守望相助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有關守望相助工作之策劃、推行、輔導、聯繫、協調及宣導事項。
本委員會由里長擔任主任委員;里長有二人以上者,由里長互推一 人為主任委員,並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委員六人至十四人,均由里長就地方熱心人士遴聘之;委員任期為二年,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第九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每隊隊員以三十五人至七十人為原則,應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至二人。下設小隊,每一小隊由隊員四人至六人組成。
前項隊長、副隊長、小隊長由隊員推選之,並經本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開除隊員資格:
一、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尚未撤銷通緝。
四、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有具體事實。
五、因妨害安寧、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及公務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
六、誹謗主任委員、隊長等打擊里守望相助隊士氣,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里守望相助團隊形象,有具體事實。
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達二次以上。
八、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九、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守望相助巡邏工作。
第十一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民政局予以解散:
一、自願解散:因人數不足或執行困難等因素而自願停止巡邏。
二、命令解散:
(一)從事非法行為經檢調機關查證屬實。
(二)執行績效不佳,隊員行為不檢,經本府糾正三次仍不改正。
第十二條
本府警察局應統一規劃,定期對里守望相助隊員實施訓練及講習一次,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所轄警察分局辦理里守望相助隊之訓練,受訓期滿,並發給結業證明文件。
二、本府警察局及分局每年得會同區公所舉辦守望相助工作講習及觀摩會。
第十三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之督導及慰問分工如下:
一、各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按責任分區定期派員督導。
二、本府警察局及各分局應每月派員督導所屬運用民力協勤情形,並得適時派員至里守望相助隊督導。
三、本府警察局及民政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里守望相助隊。
四、本府民政局及各區公所每年得辦理里守望相助隊慰問。
第十四條
經本府民政局核准成立之里守望相助隊,其隊員之保險,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辦理。本府並得補助里守望相助隊裝備費、巡邏工作費等相關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五條
本市里守望相助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當月補助經費:
一、經管轄警察單位會哨,累計達三次以上未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
二、經區公所或本府民政局、警察局派員抽查,未依規定時間執行巡邏任務累計達三次以上。
前項經停止核發當月補助經費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里守望相助隊,二年內不發給本辦法所訂之各項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
區公所每年應辦理績優里守望相助隊及隊員表揚事宜,經費由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臺中縣(市)政府核准成立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不受第三條規定限制,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本辦法重新申請,經本府核准後,里守望相助隊補助經費發給溯至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社區守望相助隊轉型為里守望相助隊,自本府核准日起予以補助。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