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所屬機關執行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計畫,協調整體執行作為,特設置「臺中市政府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以增進執行績效,加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審議、協調本府所屬各機關所提「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各子方案具體執行計畫。
(二)協調、研議、推動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子方案執行計畫之實施要領、聯繫配合、教育宣導等工作。
(三)督導、評估、考核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列管計畫實施進度與執行績效。
(四)核議市長交議事項及各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之申請事宜。
(五)核議有關列管計畫執行人員績效優劣之獎懲事宜。
(六)其他有關促進本市列管計畫工作項目執行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市長、秘書長、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參議以上一人兼任,委員若干人,任期二年,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建設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交通局局長
(七)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社會局局長
(九)勞工局局長
(十)法制局局長
(十一)秘書處處長
(十二)新聞局局長
(十三)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警察局局長
(十六)衛生局局長
(十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 )消防局局長
(十九)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十)經濟發展局商業科科長
(二十一)社會人士五名
(二十二)學者專家四名
四、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五、本會報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