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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
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
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
主管機關,管理單位為本府經濟發展處。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
    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
    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土地及公共或建築物強制收買或委託公民營
    事業代辦強制收買後,另行出售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六、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七、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九、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繳付之回饋金。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及辦理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事宜所需之資金。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及委託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售出,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
    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連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