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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推動、協調
    本府相關業務,特設捷運建設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本府相關業務推動、協調事項。 
(二)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臺中都會區捷運建設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技正 
(三)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五)本府財政處財務管理科科長  
(六)本府主計處歲計科科長  
(七)本府法制處法規科科長  
(八)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技正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本府交通處派人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