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
業務,設置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溝柏油
路面補修費用。
二、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線埋設
及挖補費用。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相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埋設及挖補工程費用。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費用。
三、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費用。
四、孔蓋升降及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費用。
五、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所需設備費、業務費、運輸設備
費及人事費。
七、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六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
臺中市審計處。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其繳入款項
限供道路維護及養護用途。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