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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支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為激勵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地政
    事務所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工作之測量助理。
三、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四、適用對象有曠職、請假者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
         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
         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
         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
         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給測
         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
         工作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
         公受傷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
         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當月除公假外,其餘假別合計達二十日以上者,不發給測量工
         作費。
   (五)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
         之測量工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
         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請假時間每日超過四小時者,以一日計,四小時以下不計入請假日數
    ,亦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五、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協
    調支援者,測量工作費仍在原機關支給。
六、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支給。每日測量工作費
    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七、測量工作費由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在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
    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