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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兒童安全與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維護兒童安全並保障其接受適當
    教育之權益,特設置臺中市兒童安全與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安全與教育相關政策及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
    (二)涉及臺中市兒童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政策及重大措施,經市長指
        示跨局處研商及推動之事項。
    (三)其他兒童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及促進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兒童安全與教育權益保障係指防範兒童遭受身心虐待、不
    正當行為、霸凌、不當管教及體罰等,而致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及受
    教育之權益。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九)幼托機構及學校代表三人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之秘書單位由教育局擔任。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就兒
    童安全與教育執掌事宜處理會務;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教育局相關
    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八、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
    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代表、其他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