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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幼兒園教保服務輔導團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教
    保服務人員之教學與研究,提高幼兒教育品質,因應幼兒教育發展趨
    勢,設置臺中市幼兒園教保服務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特訂定
    本要點。


二、輔導團設置宗旨:
(一)建立教保服務輔導機制,推展本市優質幼兒教育。
(二)推動優良教學模式,宣導政令法規,輔導園所有效經營。
(三)提供教保服務資訊、優良教材教法及諮詢等服務,協助幼兒園教保
      服務人員及家長成長或解決疑難問題。
(四)輔導教保服務人員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教學,發揮優勢能力及
      團隊精神。


三、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幼兒教育教學品質。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種教材資源,豐富教保服務人員教
      學內涵。
(三)輔導教保服務人員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配合辦理幼兒教育訪視及巡迴輔導。


四、輔導團組織:
(一)置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二人,由副局長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諮詢委員二人,由本局視輔導團團務發展需要,遴聘大專校院幼
      教幼保或其他領域相關科系教師兼任,負責諮議輔導團業務。
(四)置輔導委員四人,由督學兼任。
(五)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
      務。
(六)置幹事一人,由本局幼兒教育科承辦人兼任,負責執行輔導團業務
      。
(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自各公私立學校(園所)首
      長中遴選兼任。
(八)遴選聘用專任輔導員四人、兼任輔導員二十八人,由本市公私立幼
      兒園優秀教保服務人員兼任,如為推動輔導團業務所需,亦得由本
      市國民小學教師兼任。


五、輔導團遴聘方式及資格:
(一)由本局遴聘專(兼)任輔導員,專(兼)任輔導員須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1.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具備五年以上之幼兒教育教學經驗,且
      服務成績優良。
    2.服務各公私立幼兒園年滿二年以上之園長、主任,且服務成績優良
      者。
    3.幼兒教育相關領域具備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
(二)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專(兼)任輔導員均為二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應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並接受輔導專業成長進修課程。
(三)前項人員服務績優者得續聘之。


六、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及研究員權利義務:
(一)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公立幼兒園合格教保服務人員擔任專任輔導員者,得以全時公假辦
      理輔導團業務,兼任輔導員者支援辦理輔導團業務時間得以公假登
      記;公假期間之課務學校(園所)得以代理(課)方式辦理。
(三)專(兼)輔導員應策劃、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應進行課程設
      計、輔導教學(教學示範、專題演講)、行動研究及教學視導、諮
      詢服務等,兼任輔導員應協助策劃、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配
      合專任輔導員進行實際巡迴輔導工作。
(四)專(兼)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
      察之權利與義務。
(五)輔導員應接受持續之培訓。
(六)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或差
      旅費。
(七)輔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獎勵
      。


七、輔導方式:
(一)輔導與教學: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課程規劃、個
      案討論、教學演示等,並進行座談與經驗分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
      解決各項疑難問題。
(二)研發與推廣:辦理教材研發工作、蒐集教學資源及引介優良教學法
      ,推廣供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教學參考。
(三)入園服務與訪視:輔導員以巡迴輔導之方式進入園所實地了解教學
      狀況,並針對行政管理、教學活動、衛生環境提出建議,期能促進
      教學正常化。
(四)諮詢與輔導:透過入園服務,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透過電話諮詢
      及輔導員電子信箱等諮詢方式辦理。
(五)自我評鑑與省思:每一學年由各輔導員提出年度工作報告與自我省
      思與建議,提供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參考。
(六)追蹤與輔導:依據先前入園服務與訪視之園所改進紀錄,組成輔導
      團研發會,針對特別需要改善之園所進行追蹤輔導。
(七)資訊與傳播:幼教資源網站資料之維護與更新,最新法令規章之公
      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暨教育部補助專
    款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