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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地價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分局地價稅籍清查工作之承辦人員。



三、敘獎標準
   (一)依財政部評核年度地價稅籍清查作業成績,按附表所列標準敘
         獎。
   (二)因作業規模龐大、複雜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酌予提高最高獎
         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
        (嘉獎數)百分之五十;各敘獎額度之配當,依最高獎勵總額
         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
         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四、經抽核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承辦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



五、獎懲於年度地價稅清查競賽成績經財政部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