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地價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承辦人員作業績效,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
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分局地價稅籍清查工作之承辦人員。
三、敘獎標準
(一)依財政部評核年度地價稅籍清查作業成績,按附表所列標準敘
獎。
(二)因作業規模龐大、複雜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酌予提高最高獎
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
(嘉獎數)百分之五十;各敘獎額度之配當,依最高獎勵總額
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
內,依貢獻度予以敘獎。
四、經抽核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稅
額計算)之多寡,承辦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
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
五、獎懲於年度地價稅清查競賽成績經財政部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