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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后里游泳池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市后里游泳池(以下
    簡稱游泳池),回饋本市后里垃圾處理場所附近地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
    所)。


三、游泳池由本局自行經營或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市民、法人或立案之團體
    辦理。


四、游泳池以全年開放為原則,除報經核准者外,每日至少應開放十四小
    時為原則,其開放時段如下:
  (ㄧ)上午五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夜間經營者:其開放時段為下午六時至九時。
  (三)早泳健身班,採全年開放,開放時間上午五時至九時。
    每次開放時間均需清場並提早三十分鐘清池。
    游泳池委外辦理時,開放時間由受託者自行訂定之。


五、游泳池按時段收費,收費標準如下:
  (ㄧ)零售票:全票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半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五十元(限六十五歲《含》以上老人、學生《憑證件》)、優待
        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元(限滿六歲未滿十二歲兒童)。
  (二)回饋票:后里區民憑身分證件不得超過五十元。
  (三)游泳池供各級學校教學使用者,不得低於半票百分之三十。
  (四)回數票及十人以上團體票:不得低於全票之百分之八十。
  (五)月票:不得低於全票之百分之六十(后里區居民不得低於回饋票
        之百分之六十)。
  (六)季票:不得低於全票之百分之二十五(后里區居民不得低於回饋
        票之百分之二十五)。
  (七)身心障礙者及未滿六歲兒童免費入場。
  (八)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參加單項比賽之集訓選手,經本所專
        案核准者,得免費使用游泳池。
  (九)本市各機關團體舉辦游泳比賽經本所同意使用本池,維護管理者
        應配合並得收取使用費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六、游泳池及涉水池之衛生,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ㄧ)游泳池及涉水池之池壁、池底、溢流溝、走道及水管應定期清洗
        ,不得有苔藻滋生或明顯沉積物。
  (二)更衣場所及淋浴室應男女分隔使用,盛放衣物設備應每日清理並
        保持乾淨。
  (三)應備有救生器具及急救箱之設置,急救用藥品及器材應隨時補充
        且不得逾有效期限。
  (四)為控制游泳池水質,游泳池業者除應採取加藥與吸塵措施外,並
        應定期補水。
  (五)游泳池之全池面、池邊、扶手及水溝等應保持清潔並加強沖洗。


七、游泳池應依衛生及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游泳池之環境衛生及安全,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置救生員負責泳客
    之秩序及安全。


八、游泳池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張貼或公告於明顯處所,促請泳客遵守:
  (ㄧ)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意識不清、化膿性瘡傷、傳染性
        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場。
  (二)飲酒後、身體不適或發燒超過攝氏三十八度者禁止入場。
  (三)禁止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入場。
  (四)有危害場內秩序、安全及風紀之虞者禁止入場。
  (五)嚴禁於場館內吸煙、喝酒、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攜帶任何飲料進
        入泳池。
  (六)私人物品請自行保管,遺失本池恕不負責。
  (七)爲維持水質衛生,泳客需著泳衣、泳褲、泳帽入池(禁止穿著海
        灘褲及寬鬆泳衣褲)。
  (八)入池前請徹底卸妝及淋浴,不可塗抹乳液及油品於皮膚上。
  (九)用餐後需休息一小時以上方可入池。
  (十)六十五歲以上之行動不便長者,須有家屬陪同使用且時間請勿過
        長。
  (十一)依據兒童福利法規定十二歲以下兒童,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十二)十二歲以下兒童均禁止進入三溫暖(烤箱、蒸氣室、水療池);
          十二歲以下兒童或未足一百五十公分之兒童進入SPA池皆須由
          父母或監護人陪同。
  (十三)玻璃容器、陶瓷器皿、尖銳物品及其他易碎物品,不得在泳池
          內使用。
  (十四)使用蛙鞋、面鏡、呼吸管、划手板及其他輔助浮物,限定於本
          池允許之教學時段。
  (十五)禁止於池邊奔跑、嬉戲、跳水、池內潛水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
          為。
  (十六)禁止於場(池)內隨地吐痰、便溺(違者重罰,並強制驅離)
          及拋擲污物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口水應吐水溝漕)。
  (十七)請勿戴眼鏡、項鍊、戒指或其他飾品入池。
  (十八)游泳運動請依指示水道進行,例:長泳水道請遵守行進方向(
          右去左回,水道中間請勿停留)。
  (十九)游泳中如遇有身體不適時,應立即離池並告知救生員或管理員。
  (廿)  每場結束時應即離場(清場),不得藉故逗留。
  (廿一)請遵守本池各項安全規定及接受管理員(救生員)之說明、指
          導,使用者具有安全顧慮之行為得隨時制止,本池保有強制驅
          離違反規定不聽勸導者之權利。
  (廿二)本池設備及公有用品,應善加維護使用,不得藉故損壞或攜出
          ,如有故意破壞者,除追究其責任外,並由當事人負責加倍賠
          償。
  (廿三)未經本池核准,不得於本泳池進行教學訓練活動。


九、受委託經營者,徵得同意得設置與游泳運動相關之物品、簡易飲食販
    賣部及寄物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