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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保障學員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學分費。
(三)雜費。
(四)保證金。
(五)代收代辦費。
非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核准,不得加收其他費用。


三、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學分費之收取
(一)每期十八週為原則,每學分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二)課程實施四週始入學者,依前款規定上課比率收取費用。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五、雜費之收取:
(一)製證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游泳課游泳池使用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一次者,新臺幣八百元;每期十八週,每週二次者,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一千元。
(四)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四百元。
(五)陶藝課燒窯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八百元。
(六)冷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六、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依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二)書籍費:依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七、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並報本局備查。


八、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定之。


九、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因可歸責於社區大學之事由,致中途停課者,應依未上課週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


十、各項費用退費規定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學分費:學員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額退還學分費;開課後二週內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學分費之八成,第三週內退還五成,達第四週者不予退費。
(三)雜費:除製證費不退費外,其他項目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


十一、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