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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潭子區區政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遴聘臺中市潭子區(以下簡稱
    本區)學有專精、從政經驗豐富人士擔任區政顧問,為區政建設貢獻
    心力,延續為民服務熱忱,提供區政建言並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得遴聘本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區政顧問: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
   (二)曾任縣(市)議會議員
   (三)曾任潭子鄉鄉民代表
   (四)曾任潭子鄉(區)長
   (五)曾任潭子鄉(區)村(里)長


三、本所區政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藉區政顧問之名義為請託關說,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三)有損害本所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四)經事實認定不適任該職務。


四、本所區政顧問為無給職並參與本所每季召開之區建設座談會提供區政
    建言。


五、本所區政顧問任期為四年,經聘任後,以區長名義發給聘書,期滿得
    續聘之。


六、本要點執行作業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得視需要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