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局、臺中市各區衛生所
(以下簡稱衛生所) 及醫療機構、養護機構、醫療相關之職業團體、
大專院校、民間組織(以下簡稱機構)所屬人員從事具性別意識之
健康研究,特訂定本須知。
二、研究案件申請及文件提出:
(一)本局、衛生所及機構所屬人員之研究案件,應於當年度四月三
十日前檢具研究計畫項目表及研究報告摘要表(如附件一及附
件二)送本局企劃資訊科(以下簡稱企資科)。
(二)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研究報告連同電子檔併送企資科彙整
。
(三)經提出之研究計畫項目表及研究報告摘要表於當年度中因故撤
銷或變更項目者,應於提交研究報告前,確認後送企資科備查
。
三、研究案件報告體例:
(一)內容:
1、研究緣起與目的。
2、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內容。
4、研究發現與結論。
5、建議事項:如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應分別載明立即
可行建議及長遠性建議。
6、參考文獻。
(二)篇幅限制及版面設定:
1、字數上限在二萬字以下或三十頁以內。
2、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
3、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印製,左邊裝訂邊寬為○.八公分,
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行距為固定行高,行高為
二十二pt。
(三)製作封面:封面註明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人員及編
印日期,以A4紙張採直式橫書印製。
四、研究案件項目範圍:
(一)本局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與性別相關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以性別為考量,改善公共衛生業務推動及執行方法。
(三)營造適合各性別的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
(四)本局法令規章與性別相關之革新、改進事項。
(五)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五、研究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
(一)評審時間:每年於十一月辦理評審一次。
(二)評審委員:計三人,由本局人員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
(三)評審方式:由評審委員針對提報案件進行審查,研究報告審查
表如附件三,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為獎項評定之依據。
(四)評分標準:
1、研究緣起與目的占百分之二十。
2、研究方法與內容占百分之二十。
3、研究發現與結論占百分之二十。
4、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十。
5、報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
(五)獎勵名額:
1、優等獎:一名。
2、甲等獎:一名。
3、乙等獎:一名。
4、佳作獎:三名。
5、獎勵名額計六名,依委員平均分數排序,總分相同者,得同
列該獎項,下一獎項則不遞補。
(六)獎勵方式:
1、本局、衛生所工作人員依評定結果,給予敘獎(優等獎記功
一次、甲等獎嘉獎二次、乙等獎嘉獎一次)。
2、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發給獎狀,並將相關資訊刊登於本局網
站及通知所屬機構另予獎勵。
六、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之獎勵予以註銷:
(一)政府機關之委外研究案件。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
(三)集體研究而以個人名義提報。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
(五)相同或類似案件重複提報。
七、研究案件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得不予評獎。
八、獲獎勵之案件,本局得以光碟或數位化方式,無償將該案件之研究相
關內容及資料重製,並得將數位化之內容及電子檔刊載於本局網站。
九、辦理研究案件評審所需經費,由企資科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