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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共設施管線圖資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公共設施管線圖檔資料庫
    之調查、收集、維護及流通管理事項,達資料共用共享之目的,並依
    據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管線圖檔建置需以測量定位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圖資,並以紙本或
    數化檔案方式呈現者之規範及屬性,應符合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
    臺中市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之資料結構等相關規定。


三、測量方式所採用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內政部公布之TWD97 二度分
    帶坐標系統,另有規定者除外,坐標採平面座標系,以(X,Y)表示
    。高程坐標採用TWVD2001高程控制系統。


四、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shape file、UIF、tab及GML
    為主。如以dwg檔流通時,則需一併檢附屬性對應檔。


五、圖檔之測量精度係指建置人、手孔蓋及相關地上附屬設施之圖檔坐標
    ,應與實際測量坐標相差於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內。測量控制點以本
    府佈設之地形圖測繪控制點、內政部之三等衛星控制點(含)以上或
    經本府核定公告之控制點,做為量測之依據。


六、管線機關(構)進行管線設施之增設、更改、遷移及報廢等作業,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異動。


七、本市已完成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範圍由本局公告;管線機關(構)
    管轄之管線與設施物如有異動,應自主品管檢核後,三十日內上傳更
    新異動後的圖檔至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八、管線機關(構)須保障圖檔品質,管線需連接至現有設施物上,本局得
    予以抽查,若圖檔逾期上傳或不符測量精度要求,得通知管線機關(構
     )十日內補正。


九、管線有異動之管線機關(構),至少針對本局管線資料庫屬性資料之必
    要項目需求進行現地調查及度量,以供製作圖資之屬性資料。


十、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
    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等),並經管線機
    關(構)或測量技師簽證。


十一、管線機關(構)進行施工作業時,須併自主品管查核項目,依臺中市
      政府建設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及接管原則拍攝各階段數位相片及紀
      錄資訊,上傳至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十二、前點之數位相片,須依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限制之檔案格式及大
      小上傳,文字及測量數字清晰能辨,並清楚展示施工之範圍、回填
      前埋設深度、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十三、本局辦理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時,管線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圖檔
      。竣工圖檔如有缺漏、空白或錯誤,得通知管線機關(構)自行辦理
      補測或調查後十日內補正,管線機關(構)無法補正者,應函報本局
      說明並副知管線機關(構)之總公司(處)及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本局完成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轉入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前,應
      經管線機關(構)確認,管線機關(構)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確認工作
      ,管線機關(構)未於期限內函覆本局者,視為確認完成。


十五、公共設施管線調查作業完成後,管線機關(構)得申請本局提供所轄
      之管線圖檔;但未經本局授權,不得將管線圖檔重製或再利用後販
      售或提供予他人。


十六、管線機關(構)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該施工區範
      圍內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以辦理相關協調作業。


十七、工程施工單位於施工前,得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中取得地下管
      線現況資料,施工中若發現有系統未建檔或圖資資料不符的管線,
      應立即通知權屬管線機關(構)及登錄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如
      遇不明管線,應記錄現場管線狀況並登錄於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
      。


十八、軍事或特殊非公眾利益機構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函報該本局同
      意後,免提供圖檔並自行維護妥處。但遇公共危險、天然災害等必
      要情形時,仍應提供特定範圍內管線圖檔,以配合救災所需。


十九、管線機關(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討前年度配合路平人手孔調降
      、重劃區、新闢道路、既有公共設施管線圖資補正及配合各種計劃
      型工程之管線埋設已異動而未更新部分之圖資,上傳至道路挖掘管
      理資訊系統或依第四點流通格式提供公共設施管線圖檔予本局。


二十、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中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僅提供參考,使用
      人引用時仍應查證、辦理試挖或辦理非破壞性檢測作業。前揭查證
      檢測結果應提供予權屬管線機關(構)辦理圖資補正。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