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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預付費用清理之績效,並避
    免預付費用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業務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契約所
    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應負限
    期清結之責任。


三、本局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局長或授
    權代理人核准後,檢具原奉准簽陳(正本)及動支各項經費請示單送會
    計室辦理,另應註記預付清理人及清理期限。


四、本局各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
    即辦理清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清理期限為事畢
    後一個月內。


五、土地補償費久懸未清者,應將已發放部分先行轉正,其餘儘速辦理繳
    存保管專戶,倘無法辦理,其餘款先繳回,再依規定辦理。


六、本局委由他機關代辦之工程,受託機關應於完工後儘速辦理結算請款
    ,並於付款(含包工費、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空汙費及相關費用)後
    二星期內檢附相關憑證函報本局辦理核銷。


七、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
    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結
    者,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八、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或其他
    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九、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業務單
    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會計室;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以致有
    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行政或民事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
    帶責任。


十、本局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成效卓著者,得視其情
    形簽奉局長核准後辦理敘獎。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