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外勤人員,增進工作效率
,當較高薪資職務出缺時,由次低薪資職務之外勤人員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晉薪評比。
二、本要點所稱之晉薪指陞任較高薪資之職務。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本局非正式編制內之公務員,而係實際從事本局公
共設施之施工、修繕及養護工作之外勤人員或其他經局長核定之人員
。
四、評比(分)項目如下:
(一)年資分數占百分之三十
自擔任本局外勤工作時起算,年資每滿一個月以一分計,未滿一
個月者不列計分數,最高以三十分為限。
(二)考核分數佔百分之六
採計最近三年考核成績,甲等得二分,乙等得一分,丙等不給分
,最高以六分為限。
(三)獎懲分數占百分之十八
採計最近三年獎懲成績,嘉獎一次給一分,記功一次給三分,記
大功一次給九分,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大過一
次扣九分,最高以十八分為限。但獎懲結果有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四)證照分數占百分之三十六
領有大客車或大貨車駕照者給二十五分;領有機電、水電、特種
機具操作者,每一證照加五分;領有其他與工作相關之證照者,
每一證照加三分,最高以三十六分為限。
(五)綜合表現分數占百分之十
由局長就出缺職務需要、人員服務情形及學經歷等綜合評分,最
高以十分為限。
五、外勤人員申請晉薪評比應填寫本局外勤人員晉薪評分表(如附表)後,
送請秘書室辦理評比。
六、秘書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評比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
局長圈定人選。
七、評比結果由秘書室通知獲核定晉薪之人員,未獲晉薪者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