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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外勤人員晉薪評比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外勤人員,增進工作效率
    ,當較高薪資職務出缺時,由次低薪資職務之外勤人員依本要點規定
    申請晉薪評比。


二、本要點所稱之晉薪指陞任較高薪資之職務。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本局非正式編制內之公務員,而係實際從事本局公
    共設施之施工、修繕及養護工作之外勤人員或其他經局長核定之人員
    。


四、評比(分)項目如下:
    (一)年資分數占百分之三十
        自擔任本局外勤工作時起算,年資每滿一個月以一分計,未滿一
        個月者不列計分數,最高以三十分為限。
    (二)考核分數佔百分之六
        採計最近三年考核成績,甲等得二分,乙等得一分,丙等不給分
        ,最高以六分為限。
    (三)獎懲分數占百分之十八
        採計最近三年獎懲成績,嘉獎一次給一分,記功一次給三分,記
        大功一次給九分,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大過一
        次扣九分,最高以十八分為限。但獎懲結果有負分時,應倒扣總
        分。
    (四)證照分數占百分之三十六
        領有大客車或大貨車駕照者給二十五分;領有機電、水電、特種
        機具操作者,每一證照加五分;領有其他與工作相關之證照者,
        每一證照加三分,最高以三十六分為限。
    (五)綜合表現分數占百分之十
        由局長就出缺職務需要、人員服務情形及學經歷等綜合評分,最
        高以十分為限。


五、外勤人員申請晉薪評比應填寫本局外勤人員晉薪評分表(如附表)後,
    送請秘書室辦理評比。


六、秘書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評比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
    局長圈定人選。


七、評比結果由秘書室通知獲核定晉薪之人員,未獲晉薪者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