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拓展衛生
    保健工作,推展志願服務理念、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衛生保
    健志願服務制度,協助各公私部門、機構成立志願服務隊,並規範辦
    理招募、訓練、授證、考核及表揚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推動衛生保健服務之公私立
    醫療、衛生機構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所屬之志願服務團(
    隊)。


三、志工召募:
(一)衛生局、各區衛生所志工召募簡章範例如附件一。
(二)本市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含衛生局各業務科、各衛生
      所、各醫療院所及各社區組織)之志工召募簡章可自行依需求訂定。


四、申請加入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
(一)申請資格:
      於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志工數達二十人以上之公私立衛生
      機構、醫療院所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所屬之志願服務團
     (隊)。
(二)申請方式:
     1、依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組隊申請作業程序(如附
        件二)辦理。
     2、填具志願服務隊簡介、志工名冊及申請表並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
        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函送衛生局備查,經審查通過後正式加入衛生
        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隊。


五、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三十日前繳交當年度志
    願服務計畫暨上年度志願服務執行成果至衛生局;衛生局得視需要另
    請提供各項志願服務相關表報。


六、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參加衛生局每年定期召開之志願服
    務聯繫會報及視需要召開之臨時會議。


七、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一)辦理對象:
    已申請加入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及志工督導。
(二)訓練內容:
     1、衛生局主辦:
        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服務知能及服務倫理與精神,衛生局每年
        擇期辦理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並視需要辦理成長、領導訓
        練;另為建立及規範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制度,並協助各志工
        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每年擇期辦理志工督導訓練暨相關業務
        觀摩活動。
     2、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主辦: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辦理志工相關訓練,惟相關訓
        練計畫應函送衛生局備查,經審查通過後辦理,製作訓練結業證
        書應附衛生局許可字號(訓練辦理流程如附件三)。


八、志願服務諮詢輔導:
(一)實地輔導:
      衛生局不定期由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實地前往了解志工運用單位推
      展志願服務情形;另於各志工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會議或相關活
      動,由衛生局視情況派員參加。
(二)網路、電話諮詢輔導:
      各志工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有困難或有相關問題,可利用網路或
      電話諮詢,由衛生局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及時給予解答並協助處理。


九、志願服務評鑑計畫:
(一)評鑑對象:
      本市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依志工運用單位屬性不同分組評鑑考核,組別如下:
     1、衛生組:運用單位屬性為衛生所。
     2、醫療組:運用單位屬性為公私立醫院。
     3、民間組:運用單位屬性非屬前二組之立案民間自發團體單位。
(三)評鑑方式:
     1、衛生組:由衛生局辦理評分。
     2、醫療組、民間組:由衛生局敦聘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就書面報
        告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共同評選出優勝名次。
(四)獎勵方式:
     1、衛生組及醫療組各取前五名、民間組取前三名(以上得視需要調
        整),由衛生局辦理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座)。
     2、獲獎單位,依有功人員辦理敘獎相關事宜。


十、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並已完成各十二小時
      之志工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課程)及特殊訓練(與衛生保健
      相關課程)。
(二)申請方式: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如附件四),
      另檢附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志工一吋相片二張
      送衛生局申請(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工服務情形確實登入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內
      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系統,衛生局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登入情形。


十一、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本市志願服務隊之志工並已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
      百小時以上者。
(二)申請方式:
      檢具一吋相片二張、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名冊(如附件六)、服務
      紀錄冊正本,免備文逕送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申請作業流
      程如附件七)。


十二、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一)對象:
    1、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且完成衛生局志願服務相關訓練
       已領取志願服務記錄冊之志工。
    2、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三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機構
       或團體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評選、推薦方式、作業等表揚相關事項,準用衛生局衛生保健績優
      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辦理。


十三、志願服務工作為無給職。

十四、志工福利如下:
(一)符合條件之志工及家屬,流感疫苗注射列為優先施打對象。
(二)志工、家屬及友人,均可免費參加衛生局、各區衛生所辦理之衛教
      課程及相關宣導等活動。
(三)衛生局編列預算,補助各區衛生所辦理志工訓練、檢討、聯繫會議
      等活動。
(四)衛生局、各區衛生所志工服務期間由衛生局投保全年度之意外醫療
      平安保險;醫療組及社區組志工由各運用單位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五)熱心服務、表現優良者,由衛生局公開頒獎表揚,或推薦上級單位
      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