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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創意
    產業計畫、方案之推動及整合,設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局、處、會協調
       及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本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
       項。
   (三)其他有關文化創意產業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市長指定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二十四人,由市長就下列
    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七)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八)本府新聞局局長。
   (九)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民間文化創意產業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三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依前項第十二款聘任
    之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應補遴派(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副執行秘
    書一人由文化局文化資源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會行政幕僚作業。



五、本會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七、本會下設本市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成員包括各局、處、會主管業
    務科(組)主管及承辦人員,作為本市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工作溝通聯繫
    之窗口,負責管考、推動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及提供跨局、處、會
    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諮詢、審查之協助。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