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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訴訟案件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訴訟案件之進行,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訴訟案件係指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本局名義繫
    屬於法院之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案件。


三、前點之本府訴訟案件以本府交辦且為本局權限者為限。

四、本局訴訟案件,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主管應指派專人管控案件進行情形,並負督導之責。
   (二)遇有訴訟案件,應即登錄於訴訟案件統計表(如附表),並立
         即簽辦及簽會秘書室。
   (三)訴訟案件統計表一式三份,各單位應確實填寫及核章,並於次
         月五日前送交秘書室一份,並自留二份於案件承辦人及主管處
         控管。
   (四)訴訟案件統計表內之案件結案後,承辦單位應檢附有關文書簽
         會秘書室,經局長同意後,始得解除列管。
   (五)案件承辦人或代理人應依法院通知文書或開庭通知書所定之期
         日,準時出庭、辦理應辦事項或委由律師代理。
   (六)委任律師進行訴訟案件時,承辦人應隨時與律師保持聯絡,並
         將案件進行情形按月填寫於訴訟案件統計表。
   (七)各承辦單位、承辦人或代理人收受法院裁定書、判決書或其他
         文書,應於所定之法定期間內,為必要之行為,並應即行簽辦
         ,不得藉故拖延。


五、案件承辦人未依前點規定確實辦理訴訟案件者,得視事實發生之原
    因、動機及影響程度,依規定懲處。由本局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之
    案件,本府或本局獲終局裁判全部勝訴確定時,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