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青年發揮自主的創新創業精神,並
提升其創業各階段面臨問題的解決能力,透過實質且鼓勵性的獎勵措
施,協助青年提升創業能量,並打造多元化之創新創業聚落,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適用「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計畫(即第二期摘星
計畫)之青年,得於進駐創業基地期間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惟適
用「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補助計畫(即第一期摘星計畫)之
進駐青年不得申請。
(二)本要點所指之創業基地係指臺中市潭子區摘星山莊、霧峰區光復
新村、西區審計新村等三處基地。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參加外部訓練費用:補助青年參與提升創業能力相關之訓練課程
費用;最高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申請以新臺幣五
萬元為上限。
(二)創業營運空間整理費用:補助青年於創業營運空間整理相關經費
,單一品項支出須低於新臺幣一萬元;每案最高補助費用百分之
五十,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進駐期間僅限申請一次。不
包含用於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機械
及設備(含電腦軟體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含車輛所需之
各項配備及貨物稅)、什項設備之支出,或分期付款購置及取得
產權之資本租賃方式之電腦設備等支出。
(三)辦理活動費用:補助青年自發性結合基地辦理活動經費;最高補
助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申請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四)創業競賽獲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補助青年參與國際或國內各
機關團體辦理之創業競賽獲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經費;最高補
助創業競賽獎金或創業補助計畫額度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申請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共同檢附文件:
1.領取收據。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切結書正本。
(二)依申請之各項補助,另檢附下列文件:
1.參加外部訓練費用:應檢附結訓證書或可茲證明參訓之文件影
本、參訓成果報告及繳費證明正本各一份。
2.創業營運、裝修等費用:應檢附營運、裝修成果報告(含佐證
照片)、經費支出明細表、費用支出證明(發票或領據)正本各
一份。
3.辦理活動費用:應檢附活動成果報告、側拍照片、經費支出
明細表、費用支出證明(發票或領據)正本各一份。
(三)創業競賽獲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應檢附創業競賽獲獎或通
過創業補助計畫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第三點各補助項目之申請,應於該項事由完成後三個月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未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檢齊前點之相關文件資料,親送或郵寄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提出申請(以掛號郵戳為
憑),逾期不予受理。勞工局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
段九十九號文心樓四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
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各申請案件由勞工局創業服務平台進行資格審查,自受理之日
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勞工局召開補助審查
會議決定補助金額。
(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數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均
為無給職。審查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
之。
(三)審查會議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對於審查之案件,不得受任為
申請人之代理人。
(四)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且有委
員三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七、經費請撥及支出憑證之處理:
(一)本要點補助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逕予匯款撥付至申請人本
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經費結報時,受補助申請人所檢附之費用支出證明(係為證明
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金額。
(四)申請人於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申請人應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八、督導及查核:
(一)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
查,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
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補
助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其返還已受領之
補助:
1.不實申領。
2.申請人非為第二期進駐青年。
3.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4.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5.有第五點應不予受理及駁回之情形者。
6.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經本府以書面通知前款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補助,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督導及查核:
(一)為查核本要點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
查,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
攝影等方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其已受領補
助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請領資格,並命其返還已受領之
補助:
1.不實申領。
2.申請人非為第二期進駐青年。
3.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4.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5.有第五點應不予受理及駁回之情形者。
6.其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經本府以書面通知前款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補助,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用罄,即停止補
助。
勞工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補助,並
公告之。
十、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勞工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