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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政便民、簡化退還地政規費
    作業流程,並統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
    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
    及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三、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應依規費法第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十七點辦理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地政事務所因核計錯誤致溢收地政規費者,應主動辦理退費。(格式
    一)


四、申請案件經駁回、申請人撤回及其他依法令應退還者得同時申請退還
    地政規費。


五、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格式二)
    (二)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及第二聯正本。(格式三)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委託書及領款收據。(格式四)
    前項申請退還地政規費如係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規費者,
    應檢附原土地登記、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書正本;已於第一項第一款
    申請書上領訖人簽章欄位具領簽章者,無須檢附第四款領款收據。
    第一項第二款之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正本,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檢
    附:
    (一)繳款人因收據遺失並檢具切結書或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註欄
        切結者。
    (二)政府機關因報帳核銷歸檔無法檢附,並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備
        註欄切結,或出具公文敘明無法檢附之事由者。
    第一項第二款之地政規費收據第二聯正本如遺失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六、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地政規費收據之繳款人為申請人,如其申請係
    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於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依前點規定申請退還已繳之地政規費,若因所附文件不齊備需
    補正者,地政事務所應於通知函內敘明應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齊資料,
    逾期即予結案。


八、逾前點規定之補正期間始補齊資料者,其得申請退費期間之計算仍以
    申請人接獲駁回通知書或登記機關同意撤回或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之
    次日起算,惟得扣除第一次提出退費申請至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補
    附資料之期間(含補正期間十五日)。


九、符合規定得退還規費者,於核定後,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請退還之地政規費已解繳市庫者,依臺中市市庫收入退還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得以下列方式退款:
        1.申請退還方式為領取現金,退還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伍仟元者,
          得就每日尚未繳庫之收入款辦理現金退還,並填具收入退還書
          連同市庫收入繳款書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退還
          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元者應改以支票或匯款方式辦理。
        2.申請退還方式為支票者,受款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帳
          戶,則填具以各地政事務所專戶為受領人之收入退還書,送請
          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款項轉入該地政事務所專戶,再簽
          開專戶支票予受款人。
        3.申請退還方式為匯款者,將已開立之收入退還書送請市庫代理
          銀行或代辦機構將應退還受款人之款項,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
          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帳戶。
        4.退還單筆金額達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者,應先報由本局簽會本
          府財政局後再行辦理。
     (二)申請退還之地政規費尚未解繳市庫者
    退費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伍仟元者,得就未解繳市庫之收入中辦理現金
    退還,超過新臺幣伍仟元者以存帳方式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
    公司帳戶或開立專戶支票方式辦理退還。


十、出納人員辦理第九點退還規費時,應同時填寫「辦理收入退還案件登
    記簿」。
    辦理現金退還規費者,則應再填寫現金退費三聯單(格式六)。


十一、經核准退還規費後,承辦人員應於地政規費收據簽蓋職章、註明退
      還日期並辦理下列相關作業:
(一)以現金方式:
    1.全額退費時,於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第二聯正本加蓋「已退還現
      金在案」章戳後併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案歸檔。
    2.部分退費時,於收據第一聯正本加蓋「已退還現金XXX元後餘XXX元
      」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收據第二聯正影本加蓋「已退還現金XXX
      元後餘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二)以存帳方式:
    1.全額退費時,於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第二聯正本加蓋「已核開市
      庫收入退還書(NO.XXX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地政規費退還申
      請書案歸檔。
    2.部分退費時,於收據第一聯正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
      NO.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 XX元」章戳後退還申請人,於收
      據第二聯正影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收入退還書(NO. XXX號)退
      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三)以開立專戶支票方式:
    1.全額退費時,於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第二聯正本加蓋「已核開
      專戶支票(NO.XXX 號)退還在案」章戳後併地政規費退還申請
      書案歸檔。
    2.部分退費時,於收據第一聯正本加蓋「已核開專戶支票(NO.X
      XX號)退還XXX元後餘XXX元」章戳連同專戶支票退還申請人,
      於收據第二聯正影本加蓋「已核開市庫支票(NO.XXX號)退還
      XXX元後餘 XXX元」章戳後併原登記或測量申請案歸檔。
      前項作業如有第五點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情形,於收據第二聯正影
      本加蓋章戳辦理退費及申請案歸檔。


十二、溢收登記罰鍰之退還,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