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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春暉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之春暉教育宣導、課程與諮商輔導之效能,提高春暉教育品
    質,特設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春暉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
    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 宣導春暉教育相關政策,以掌握校園春暉資源、編撰校園春暉教
        育計畫、執行校園春暉教育等,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 增進教師春暉教育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
        教學研究,並推廣分享至所屬學校。
   (三) 提供學校春暉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與輔導困境。
   (四) 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學校教學資源、諮詢輔導、經驗交流
        之平臺。
   (五) 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所屬各級學校春暉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 配合教育部春暉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七) 辦理其他春暉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三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軍訓室主任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及
    幹事一至二人,由軍訓室人員兼任。
    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五人,由局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專任輔導
    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校教師遴聘兼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二至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
    付。


六、幹事及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及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另給予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每學年度視輔導團團員辦理春暉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