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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特設臺中市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事項。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事項。
    (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之審
        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
    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四)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七)家長團體、幼教或兒童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
    事三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本府社會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各派
    員一人兼任。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三點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本得依相關規定請領
    出席費等費用。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