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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及保障婦女權
    益,消除性別歧視,特設置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實施方案等事項。
  (二)促進社會各界對性別友善政策及婦女福利服務之重視與支持事項。
  (三)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工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新聞局局長。
  (九)交通局局長。
  (十)建設局局長。
  (十一)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二)法制局局長。
  (十三)農業局局長。
  (十四)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消防局局長。
  (十八)地政局局長。
  (十九)主計處處長。
  (二十)人事處處長。
  (二十一)秘書處處長。
  (二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客家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四)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六人至八人,其中一人須為大專院校
            年輕女性代表。
  (二十六)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
    得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
    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社會專業人
    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