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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
  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及
  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設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諮詢服務:
    1.受理消費者洽詢事項。
    2.解答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
    3.所受理之諮詢服務,如服務人員無法提供滿意之服務,由服務
     人員引導至相關單位,請各相關單位承辦人員提供更周詳之服
     務。
    4.對所受理之諮詢案件,應以一案一卡之方式,詳細記載諮詢與
     答復之內容。
  (二)消費申訴:
    1.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案件,應以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
     務性質移送業務主管機關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規定通
     知、協調、聯繫企業經營者,妥適處理消費者申訴案件。
    2.對所受理之消費申訴案件,應以一案一卷之方式專案列管並追
     蹤其後續處理情形,作成完整紀錄,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統一管考,以確保落實處理。
  (三)教育宣導:
   1.蒐集並充實各種消費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參考運用。
   2.宣導正確消費觀念。
   3.推廣消費者保護教育。
   4.協調相關之機關、團體辦理提昇國民消費生活之教育宣導活動。
  (四)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
  法制局派員兼任,統籌辦理本中心之諮詢、申訴之行政業務。 


四、本中心應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
  線」,由召募之消費者保護志工輪值接聽。 


五、本中心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由主任視案件及業務
  性質批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管機
  關時,應同時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並指定主協辦機關,處理結果
  由主辦機關彙復申訴人及本中心。 


六、本中心除設置電話及面談諮詢資料卡以便紀錄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之情
  形外,並置服務成果統計表,以便查考。 


七、本中心得視處理消費者保護業務之需要,於區公所設置服務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