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為管理維護轄管水資源回收中心
(以下簡稱水資中心)之公共場地,提供民眾休憩,充分發揮各項場地
或設施之效益,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場地,指各水資中心得以提供公共使用之綠地及戶外
景觀區、運動場區及閱覽室。其使用範圍及開放時間如附表ㄧ。
三、本管理要點所稱會議室位於水利局轄管水資中心;其位置、容納人數
及規模設備如附表二。
四、公共場地免費提供民眾合法使用,不須申請。但個人或團體不得占用
;場地設施如有毀損,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非經水利局同意,公共場地不得有下列之行為,違反規定致設施損害
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一)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烹煮燒烤食物或其他營利行為。
(二)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三)拋棄果皮、紙屑、家庭垃圾或其他廢棄物。
(四)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污染水質、毒害或傷害
動植物。
(五)駕駛汽機車或違規停放車輛。
(六)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七)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八)種植果菜、花木或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九)傾倒廢土、破壞景觀、損壞草坪或景觀設施。
(十)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一)在景觀設施或樹木上劃刻或塗污。
(十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
(十三)喧鬧、製造噪音或妨害公共安寧。
(十四)攜帶動物。但有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不在此限。
(十五)不處理攜帶寵物之排泄物。
(十六)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七)從事划船、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棒球、壘球、高爾夫球等
活動。
(十八)妨害風化及賭博。
(十九)攜帶危險物品。
(二十)攀折花木、毀損樹木。
前項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七款之行為,經管理單位許可
者,不在此限。
六、閱覽室使用規定如下:
(一)室內嚴禁吸煙、喧嘩、使用行動電話、飲食及影響其他使用者權
益之行為。
(二)座位不得預佔或任意移動座椅。
(三)妥善使用相關設施,嚴禁於桌椅或牆壁塗鴉或刻字,若有損壞或
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四)進入閱覽室須衣著整齊,禁止攜帶飲料(白開水除外)、食物及寵
物,不得大聲喧嘩及其他妨礙他人行為。
(五)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水利局不負賠償之責。
七、會議室管理單位為水利局污水營運科(以下簡稱污水營運科),會議室
借用前申請方式如下:
(一)水利局各單位:至污水營運科登記申請使用。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機關: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不含
例假日)填寫申請表(附表三)向污水營運科提出使用申請。
(三)非本府所轄之機關、學校:應於使用日前函送申請表(附表三)
向污水營運科提出使用申請。污水營運科受理後審查期限為七日
。
使用順序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水利局得於各機
關、學校登記使用日前二日電話通知註銷並優先調用。
八、會議室使用管理:
(一)如需佈置應事先申請並徵得水利局同意。
(二)會議室設有投影設備者,借用機關或單位應事先申請,投影機遙
控器使用前向水資中心代操作單位借用,用畢歸還;另筆記型電
腦、麥克風、延長線、電腦訊號線等設備,由借用機關或單位視
需要自行準備及負責保管。
(三)使用機關或單位如須張貼海報、宣傳及標語等,應在污水營運科
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張貼,並於會議結束後清除及回復原狀。
(四)使用會議室開會,應使用可重複使用之杯具及做好垃圾分類等環
保措施。
(五)使用機關或單位使用會議室後應即自行回復原狀、清潔場地。離
場前應會同水資中心代操作單位人員勘驗,如有損壞、污漬或其
他財產損失,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若於使用前即已產
生瑕疵或損壞者應事先告知處理。
九、具有下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會議室;已核准或正在使用者,應立即
停止申請人或使用者之使用:
(一)與申請登記使用內容不符,或轉借其他機關或單位使用者。
(二)損壞會議室設備,經勘驗需修繕者。
(三)未做好垃圾分類及清除垃圾、污漬、海報、宣傳及標語者。
(四)借用物品遺失或未於會議結束後歸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