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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之推動、協調及執行工作,確保都市環境永續發展,提昇市
    民生活品質,設「臺中市城鎮風貌型塑整體計畫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委員:內政部營建署本計畫推薦之中央審查委員。
(二)臺中市環境景觀總顧問委員:本府依內政部營建署本計畫委託之專
      業顧問團隊之計畫主持人。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臺中市本計畫年度計畫方向及方案。
(二)推動、協調及審查本計畫相關提案計畫及事項。
(三)執行本計畫之宣導、督導,計畫推動成效檢討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
    派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由市長指派本府之秘書長、顧
    問、技監、參事或業務機關首長擔任;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委員及臺中
    市環境景觀總顧問為當然委員,內政部營建署中央委員一至三人,臺
    中市環境景觀總顧問委員一人,由計畫主持人代表之;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機關推薦之簡任職等人員或代表各一人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
(二)本府水利局。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
(五)本府農業局。
(六)本府觀光旅遊局。
(七)本府交通局。
(八)本府文化局。
(九)本府教育局。
(十)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十一)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十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三)本府都市發展局。
(十四)內政部營建署。
(十五)其他專家或學者一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本
    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六、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委員會會議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示之。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因業務需求得指派機關所屬人
    員代理出席,並納入出席人數。



九、本委員會得設任務推動工作小組,負責協助推動、審查各機關、區公
    所或學校之提案計畫。



十、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都市發展局人員兼任
    ,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指示,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另置幹
    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都市發展局現職人員兼任,受執行秘
    書指揮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十一、本委員會得遴聘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經主任委員核定後,擔任
      諮詢代表人員提供意見。



十二、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三、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四、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