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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住院看護及低收入戶安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傷、病就醫自行負擔看護費用(以下簡稱看護補助)及未滿六十
    五歲且非身心障礙之低收入戶生活無法自理者安置費用(以下簡稱安
    置補助),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爰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看護補助對象:
    (一)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傷、病者。
    (二)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傷、病者,須符合單月自行負擔看護
        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


三、看護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七百五
        十元,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每日補助金額,以申請人實際支付看護費用為準,最高不得逾所
    定上限。


四、看護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傷、病,不包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
        性病。
    (二)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
        植病房、復健病房、安寧病房及隔離病房等相關具有加護病房或
        慢性疾病病房性質者不予補助。但經醫師評估需特別聘請看護者
        (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不在此限。
    (三)所僱請之看護員,應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民法第一一一四
        條規定之親屬;在機構收容,並由收容機構服務人員看護者,不
        予補助。
    (四)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評估證明需聘僱看護員照護,且未獲其他單
        位同性質補助者。


五、看護補助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逕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看護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正本(須註
        明入、出院日期及須請看護員照顧)、看護費用收據或發票正本
        。
    (三)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看護員照護證明文
        件。
    (五)僱請看護員照護,應檢附照顧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
        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訓練結業證書、證照影本
        以及看護員切結書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六)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
        切結書,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七)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應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申請人家
        屬為優先。
    (八)具領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具領人收據。


七、安置補助對象:本市未滿六十五歲非身心障礙者之低收入戶且經醫師
    證明生活無法自理,需機構收容安置者。


八、安置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月補助機構安置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非經本府或家屬同意,
        不得以其他名目增加收費。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本府社會局)社工開案輔導之安置個案,
        如需技術性管路護理服務,經本府社會局派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
        助者,得另補助管路護理費,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三)安置費及管路護理費計費方式,不分月份大小,全月概以三十日
        為計算基準,計算到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


九、安置補助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入住本要點合約機構後,逕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辦理,核准資格及補助期間以當年度為原則,如屆補助期
    限,申請人仍有安置需求,亦應檢附第十點應備文件申請繼續安置,
    如未提出或延遲申請,造成補助中斷,安置費不予追溯補發。


十、安置補助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證明。
    (二)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
        診斷書正本(須註明生活無法自理)。
    (三)入住機構證明正本。


十一、審查規定:
   (一)本府社會局委託安置於機構符合看護補助資格之個案,得由
           該機構代為申請看護補助,但其安置費用須按日扣除。
   (二)病患為長期慢性病且轉養護機構或護理之家,續住醫院者,
           不予補助。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安置費、特別照顧津貼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津貼等其他性質相同之
           補助。
   (四)申請人有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案件審查所需資料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依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
           之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或重複申請者,本府社會局停止費用補
           助,並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辦。
           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
           者,由本府社會局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社會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本
           府社會局得視實際情況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