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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區大學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評鑑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自行設置及委託
    辦理之社區大學。



三、本局每年應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實施時間以每年十月至十二月為原
    則。



四、評鑑項目分為行政管理與校務運作、課程規劃與師資教學、學員服務
    與社團經營、公共參與及社區營造、辦學特色與突破創新等項,本局
    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酌予調整。



五、評鑑委員由臺中市政府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委員擔任為原則。但於臺
    中市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迴避。



六、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七、社區大學經評鑑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頒贈獎牌及獎勵金十萬元,並
    得向本局申請次年免接受評鑑;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優等者,
    頒贈獎牌及五萬元獎勵金;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頒贈
    獎牌。
    前項獎勵金額度得視本局當年度預算調整之。
    社區大學經評鑑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應限期改善,本局並
    組成社區大學校務評鑑輔導小組進行追蹤評鑑,追蹤評鑑成績仍未達
    甲等者,經臺中市政府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議決後,得減少或停止補
    助,或終止委託。
    社區大學經評鑑未滿七十分為丙等,本局應終止委託。



八、評鑑獎勵金限支用於辦理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教師、志工
    及校務行政人員研習等相關事項,未依規定支用者,應全數繳回。



九、受評單位提供之評鑑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本局得視違規情節,取消
    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