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兒童及青少年福利
一、辦理兒少權益與兒少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臺中市(以
下簡稱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型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2.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兒少相關權益維
護宣導暨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社會參與、青少年營隊(夏令營
、冬令營)、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領
導人培訓、青少年論壇、托育服務、早期療育服務、親職教
育、研習、宣導、兒童福利人員在職訓練、生活輔導、文化
活動、兒童及少年社區服務、加強兒少團體運作能力、提升
兒少方案規劃能力、家長(含準父母)成長團體等方案及活動。
3.純屬才藝、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
活動不予補助。
4.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
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器
材租金、膳食費、交通費、材料費、教材費、臨時酬勞費
(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雜支及其他經
社會局核定之項目等。
2.受益人口應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成員、兒少福利團體及其從
業人員為主。
二、推展高關懷兒童少年外展及參與式團體輔導方案經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社會局規劃承辦之機構、團體或社會工作師公會、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社團法人、立
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為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補助以本市兒童及青少年為服務對象,辦理高關懷(行為偏
差、虞犯、逃學逃家等)、未成年懷孕之兒少及家庭輔導、
團體活動、成長團體、親職講座、社區宣導活動等。
2.申請單位應聘請專職社工員並建立良好督導系統。
3.需提報期中、期末方案評估報告,並接受社會局督導評估。
4.爾後相關方案社會局將依該申請單位前一年度辦理績效進行
審核。
5.其他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另案核定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外展服務:
(1)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犯罪防
治、心理輔導與諮商)薪資三萬二千元乘以十三點五月
,每位專業人員至少輔導二十個個案及其家庭為原則
,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1)專業人員服務費:專業輔導人員(含社會工作、犯罪防
(2)輔導事務費:家庭訪視費:每案每月最高補助二次為
原則,訪視輔導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電話諮詢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
元,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四次。
(3)交通補助費:同一訪視人員以每日訪視件次之公里數
合計,五公里至三十公里補助新臺幣二百元,三十公
里至七十公里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七十公里以上補助
新臺幣五百元。
(4)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心理
治療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案每
年最高補助二十四次。
(5)團體工作輔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項目為團
體領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同
領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材料費、印
刷費、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家族會談(治療)及輔導:每家庭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
(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7)宣導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
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專題演講費、印刷費
、場地費(含佈置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費與雜
支。
(8)個案研討及方案評估之督導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項目為方案評估工具(測驗卷、量表)、督導交通
費、督導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最高
補助三小時)。
(9)志工活動費:志工交通及誤餐費:每案次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百五十元,每次至少服務一點五小時以上,每
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志工訓練費:最
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
費、講師住宿費、翻譯費、印刷費、場地費(含佈置
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膳食費與雜支。
(10)申請單位每月報送中輟、逃家或虞犯兒童少年之名
冊,含姓名、電話、地址及接受服務時數,以送查
核。另專業人員服務費、輔導事務費擇一不重複。
2.體驗式團體輔導營隊: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團體領導費、戶外活動教
練費、戶外活動引導員費(依體驗活動性質,每天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至三千元)、團體小組帶領員
費(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印刷費、交通
費、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最多
二十八天二十七夜)、場地費(含租金、佈置費)、器
材租金、活動期間意外保險費(投保金額每人最高新
臺幣一百萬元)、膳費及雜支。
(2)本計畫若涉及個人所得之講師、戶外活動教練、小
組引導員等費用,請依學經歷標準核實支付,另如
屬內聘者請折半支付。
三、個案媒合出養前安置費用補助計畫
(一)補助對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及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補助原則:
1.社會局統籌規劃當年度本方案承辦之機構或團體,彙齊
該機構或團體申請表件,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時統一陳轉,機構或團體個別
申請者不予受理。
2.本項計畫係針對自行求助申請單位,經申請單位自行安
置或照顧且服務前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但非屬社會
局開案服務之案件,以經出養媒合服務單位評估出養前
有安置必要為限。
3.兒童及少年如領有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得以擇優或補差
額方式辦理。
4.申請單位按件檢送本項補助需檢附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
、出養安置評估報告及媒合服務記錄或報告。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膳雜費用: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至多補助六個月;未足月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
七十元。
四、辦理兒少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
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活動,並邀
請相關國際兒少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
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2.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兒少福利、兒少權益、早期療育等相
關議題。
3.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
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受邀相關國際活動之國際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
住宿費(比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
額)、報名費等。實際補助金額將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
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
經濟艙機票、住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
其他活動相關費用。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
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若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者,應於
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社會局審
核。
貳、婦女福利
一、辦理婦女權益與婦女福利服務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宗
旨者。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原則:
1.每案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另於本市
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類
型另案核定補助金額。
2.補助辦理婦女福利、婦女權益(講座/研討會/宣導)、
婦女成長團體、婦女知性講座、婦女社會參與、婦女團
體領導人培訓、性別主流化專業訓練、婦女工作人員專
業訓練、CEDAW(講座、研討會或宣導)及其他推動性
別平等議題等課程或活動。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
能力培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並
占課程(活動)比重二分之一以上。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
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5.於本市跨區辦理或政策性方案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
活動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
地租借費、印刷費、場地佈置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
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之臨時人員托兒服務等)、通
訊費(郵資)及雜支。
二、辦理或參與婦女國際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訂以社會福利為
宗旨者。
(二)補助原則:
1.補助辦理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活動,並邀
請相關國際婦女團體成員至本市參加活動,每案最高補
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四十萬元。
2.補助參與婦女權益相關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
國際婦幼機構參訪或標竿學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不
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3.以上活動內容應具婦女福利、婦女權益、婦女社團組織
能力培訓、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促進等性別議題。
4.純屬休閒、旅遊(健行)、體育、才藝、聯誼、慶生、
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位參與者來回經濟艙機票、住宿費(比照中央機關公
務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報名費等。實際補
助金額將視個人參與會期日數及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
定。
2.辦理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除補助國際參與者來回
經濟艙機票、住宿費外,得補助活動誤餐費、印刷費及
其他活動相關費用。實際補助金額將視活動計畫內容及
當年度經費核定金額而定。
(四)其他補充規定:
1.若為參與國際講座、研討會或會議者,應於活動前一個
月提出申請計畫並載明相關內容,由本局審核。
2.參與國際相關活動間應主動蒐集相關資料,加強與國際
婦女團體交流互動並進行相關議題連結,積極參與各項
國際活動並自我介紹及增加與國際婦女團體互動機會。
3.補助款俟回國後,與會者繳交二千字以上出國報告並備
齊相關單據後核撥。
4.與會者回國後應配合、爭取相關活動或自行辦理,分享
活動經驗二場以上,每場不得少於一小時,以傳承參與
經驗,提升本市婦女團體國際參與知能。
參、老人福利
一、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一)補助對象:
1.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2.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
3.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4.財團法人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章程中明定以社會福利為宗
旨者。
5.本市之大專院校。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計畫之受益人口應以本市老人為主。
2.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各項敬老表揚活動、長青運動會
、才藝競賽、歌唱比賽、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
、公益活動、老人文康休閒、老人健康講座、研習訓練
及各項福利講座研習等。
(三)補助原則:
1.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最高額度新臺幣二萬元為
原則。但辦理政策性專案計畫或與臺中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合辦政策性專案之活動不在此限。
2.老人心理健康、衛生教育講座、生命關懷、預防保健講
座、老人各類體適能運動、團體治療、機構與家庭互動
支持活動、家庭照顧者講座予支持團體及教育訓練等為
優先補助項目。
(四)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運作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市境內者。
肆、身心障礙福利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暨延時收托服務
(一)補助對象: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5)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2.延時收托服務: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日間服務機構
為限。
3.前項申請機構式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補助單位,應向機
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報准執行本計畫之內容(含執行人
力及空間證明),並於提供服務前,將核准公文及相
關資料報經社會局備查。
(二)補助原則: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由社會局自行
編列預算辦理,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接受
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
顧津貼、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
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並經服務提供單位
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臨時及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2.延時收托服務: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於本市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之日間服務機構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服務對象補助標準:
1.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死亡,
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或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
照顧者)之身心障礙者除在家自行照顧者,每一個案
每年度不得超過四百四十小時外,餘依各項最高時數
覈實補助。
2.接受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之臨時照顧
服務者及居家式或機構式之短期照顧服務者,每一個
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小時。惟已在日托機
構收容者、學校就讀者,每一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
過二百小時。
3.接受本市居家服務者及接受本市家庭托顧者(五十歲
以下身心障礙者或身障老人),已在住宿教養機構者
,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十六小時。
4.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不列入計時,服務未滿一小時、
滿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
5.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符合中低收
入戶及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由政府補助百分
之八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前項以外之身
心障礙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
分之三十。
6.特殊個案由政府全額補助,認定標準如下:
(1)父母一方或主要照顧者逾六十五歲以上。
(2)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單親家庭者。
(3)同一家中有兩名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同時使用,其
中一人由政府全額補助。
(4)本目之(一)所稱主要照顧者係指同一戶籍且有共
同居住事實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
、手足、配偶及其他家屬。
(5)同一家中有兩名(含)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全
年度可使用總時數除依本款第一目標準核定外,
每人每年另增加五十小時。但本目之(三)身心障
礙者且皆在家自行照顧,每人全年度可使用總時
數,每人每年另再增加二十四小時。
(五)服務方式: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日(夜)間機構式臨時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
服務時數為十二小時(含)以內,並由補助單位
運用既有的場地、設施設備提供臨時照顧服務。
(2)居家式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服務時數為
超過十二小時,且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並由補助單位安排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至申
請者之住家提供服務。
(3)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每一個案每日服務時數為
超過十二小時,且連續受托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並由補助單位運用既有的場地、設施設備提供
短期照顧服務。
2.延時收托服務:
(1)每一個案每日收托時數為兩小時(含)以內,由
補助單位運用既有的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力,提
供身心障礙者於日間機構服務時間結束後,至主
要照顧者倘有工作或交通往返等因素而無法即時
接送前,得以有緩衝時段,讓身心障礙者獲得適
當之照顧。
(2)服務起訖之時間計算以服務對象與日間機構簽訂
之契約內容為準。
(六)服務內容:
1.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
之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
提供下列服務(惟下列服務項目不包括到學校陪讀、
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1)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
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
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提供
本項服務時,應有身心障礙者之家屬隨同前往就
醫單位,倘家屬無法陪同者,應於事前具結,再
由服務員單獨陪同身心障礙者前往就醫)。
(4)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5)本目之(一)至(四)之服務項目應依社會局補助單
位之社工員評估後核定。
2.延時收托服務:
(1)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
(2)補助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訂定其他服務項目。
(七)服務人員資格:
1.領有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具教保員、訓練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
托顧服務員資格。
3.教保員及訓練員係指:專科以上學校醫護、復健、職
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
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
、早期療育、聽語等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
練結業證明書。
4.照顧服務員係指: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
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5.生活服務員係指: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
明書、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領有照
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
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
學位學程畢業。
6.家庭托顧服務員係指:領有家庭托顧服務員訓練結業
證明書或具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或照顧服務
員資格。
(八)補助項目及標準:
1.日(夜)間機構式臨時照顧服務:
(1)服務費(含評估費):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2)交通費:每一個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且同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本項目
僅補助未接受其他照顧服務資源之在家自行照顧
者,且申請者住家應距離服務提供之補助單位十
公里以上,並依個案實際服務月份覈實報支。
2.居家式短期照顧服務:服務費(含評估費及短期照顧
服務員交通費):每一個案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
八百元。
3.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
(1)服務費(含評估費):每一個案每日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千八百元。
(2)交通費:每一個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且同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為限;本
項目僅補助未接受其他照顧服務資源之在家自行
照顧者,且申請者住家應距離服務提供之補助單
位十公里以上,並依個案實際服務月份覈實報支
。
4.延時收托服務:服務費(含評估費):每一個案每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5.專案計畫管理費(含服務員保險費、電話費、郵資、
文具費、影印費及耗材費等):服務費之百分之五。
二、辦理身心障礙家庭到宅支持服務
(一)補助對象:
1.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4.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5.其他醫事相關團體。
6.長照特約機構。
(二)補助原則:本項計畫為經常性辦理業務,由社會局自
行編列預算辦理。
(三)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1.臨時照顧服務: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接受臨時
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
津貼、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
家照顧服務、未聘僱看護(傭),並經服務提供單
位社工專業評估確屬需臨時及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
者。
2.居家照顧服務: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因身心功能受
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身心障礙者,
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
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
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
,不在此限。
(四)服務對象補助標準:
1.臨時照顧服務:經服務提供單位社工專業評估確屬
需臨時照顧之身心障礙者:
(1)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
死亡,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或父母皆過
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之身心障礙者除在家自
行照顧者,每一個案每年度不得超過四百六十
小時外,餘依各項最高時數覈實補助。
(2)接受居家式、社區式或日(夜)間機構式之臨
時照顧服務者及居家式或機構式之短期照顧服
務者,每一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三百八十
小時。惟已在日托機構收容者、學校就讀者,
每一個案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小時。
(3)接受本市居家服務者及接受本市家庭托顧者,
已在住宿教養機構者,每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一
百一十六小時。
(4)服務未滿三十分鐘,不列入計時,服務未滿一
小時、滿三十分鐘以一小時計。
(5)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符合
中低收入戶及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由
政府補助百分之八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
二十,前項以外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補助百分
之七十、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
2.居家照顧服務: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達失能
之身心障礙者:
(1)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2)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3)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
額補助;前項以外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之身心障礙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九十,
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十;前二項以外之身心
障礙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身心障礙者
負擔百分之三十。
(五)服務內容:
1.臨時照顧服務: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
安全為限,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
得提供下列服務(惟下列服務項目不包括到學校
陪讀、訓練、到機構照顧或接送之服務。)
(1)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
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2)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
、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
(3)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4)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2.居家照顧服務:
(1)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
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
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
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
(2)家務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服務
對象生活起居空間之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
務、備餐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
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服務。
(六)服務人員資格:
1.臨時照顧服務:所聘臨時照顧服務員應符合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之規定。
2.居家照顧服務:照顧服務員應取得照顧服務員
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職類技術士證。
(七)補助項目及標準:
1.臨時照顧服務:
(1)臨時照顧服務費(含臨時照顧服務員之交通費)
: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依個案實際服務時數及補助標準核實計算。
(2)家訪評估費: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五十
元,服務單位於接受派案後初次家訪,及因評
估結果須更新服務契約之家訪費用。
(3)專案計畫管理費:臨時照顧服務費、家訪評估
費合計之百分之五。
(4)臨時照顧服務督導派案費:臨時照顧服務督導
員管理個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六百元,當月
若未提供臨時照顧服務之個案,當月不給予臨
時照顧服務督導派案費。
2.居家照顧:
(1)照顧服務費: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
兩百元,每日最高補助以八小時為限,照顧服
務員未取得資格者不予給付照顧服務費。服務
時數之計算單位為半小時,超過半小時,未滿
一小時以半小時計,超過一小時,未滿一個半
小時以一小時計,以此類推。
(2)照顧服務員每小時時薪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七
十元,餘照顧服務費則用以支應其勞健保費、
勞退準備金、職災保險、年終獎金、績效獎金
及其他必要支。
(3)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三條所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照顧服務費以兩倍計
算並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訂定相關規
定辦理。
伍、社會救助
一、辦理社會救助及自立脫貧方案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
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
1.自立脫貧實驗方案暨研習訓練、訪視計畫:每案
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慈善資源整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方案最高補
助一人)、個別諮商費、團體輔導費、行政事務費
(含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
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及
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講師鐘點費
、撰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印刷費、器
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計)、交通費、
膳食費、志工交通費、發展帳戶服務、誤餐費及
雜支。
1.申請時應檢附方案計畫及專責人員工作內容等相
關資料。
2.申請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
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社會局不予補助,申請時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活動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
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研習訓練暨觀摩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辦理災害救助研習訓練觀摩及宣導活動。辦理單
位應依照不同災害類型(風災、水災、震災、土
石流等..),規劃各項訓練課程,必開課程項目
如下:
(1)避難收容處所開設準備及疏散工作。
(2)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工作。
(3)民間團體參與救災分工。
(4)民生物資儲備、管理及調度。
(5)工作人員及災民之心理輔導與情緒管理。
(6)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介紹。
(7)實務演練暨觀摩。
(8)災害救助志工招募、訓練與管理。
2.補助標準: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佈置
費、印刷費、器材租金、住宿費(最多三天二夜
計)、交通費、膳食費及雜支。
三、辦理遊民輔導服務
(一)補助對象:
1.立案之社會團體。
2.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3.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4.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
辦理社會救助者。
(二)補助原則: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提供遊民安置、醫療、飲食
、沐浴等,依服務遊民人次核計,每案補助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2.促進就業服務:媒合及轉介就業、陪同面試及支
持其穩定就業等輔導服務,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
新臺幣三十萬元。
3.配合年節應景活動: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十萬元。
4.年度研討會: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
元。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十度
以下低溫特報時,依服務遊民項目及人數核計,
每案補助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基本生活支持服務:緊急短期安置(每人每天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最高補助九十天)、便當或熱
食、日常用品、換洗衣物、衣物清潔、沐浴用品
、睡袋、理容耗材、行政事務費及雜支。
2.促進就業服務:就業輔導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二百元,每個案每年最高補助十次為限)、初期就
業租屋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最高補助三個月)及生活補助(每人每月補助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高補助三個月),核銷時
應檢附個案輔導紀錄、租賃契約、個案具領清冊
等。
3.年節應景活動:便當或熱食、場地租金、佈置費
、印刷費、器材租金等。
4.年度研討會: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印
刷費、場地租金、佈置費、器材租金、住宿費
(最多三天二夜計)、膳食費及雜支。
5.低溫時期加強關懷計畫:熱食費用(便當及飲用
水)、保暖冬衣、睡袋、換洗衣襪、沐浴用品、
暖暖包及雜支等。
陸、社區發展
一、開發社區人力資源,營造福利化社區
(一)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
型計畫獲核定者,社會局補助該計畫最高金額新
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社區人力資源培訓:
1.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
(1)全市性研習(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全市社區
工作幹部研習):由社會局規劃,協調受補助
單位辦理;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
萬元。
(2)地方性研習:由各區公所規劃,依地域型需
求研訂研習訓練課程辦理;補助金額依各區
公所轄社區數及計畫內容核定,每一區補助
金額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全國性社區發展觀摩活動及業務聯繫會報
(一)辦理全國社區發展福利社區化觀摩會:
1.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最近三年內參加當年度
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成績榮
獲「績效組-優等、甲等」或「卓越組」之社
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二)辦理全國社區民俗育樂觀摩會:
1.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最近三年內參加當年度衛
生福利部或社會局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成績榮獲
「績效組-優等、甲等」或「卓越組」之社區發
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三)辦理全國社區發展業務聯繫會報:
1.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最近三年內參加當年度
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局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成績榮
獲「績效組-優等、甲等」或「卓越組」之社
區發展協會。
2.補助原則:由本府規劃,協調受補助單位辦理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
柒、志願服務
一、辦理志願服務相關活動
(一)補助對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立案團體,
並能配合辦理本府志願服務各項計畫所訂定之
義務工作事項;其中以能結合當地資源及秉持
經營社區的理念、推動社區志願服務組織、推
展符合社區化之志願服務方案者及參加中央或
社會局辦理相關評鑑績優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二)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前三十日擬訂包括目
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
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內容之實施計畫書送社
會局審查,經社會局審核通過始得執行計畫
。
2.申請志工保險費,需檢附志工保險補助申請
清冊、保險費收據正本、保險單影本、投保
名單正本、單位領據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
及內頁影本等資料函送社會局審查。
3.於本市跨區辦理或為申請政策性補助(含志
工保險費)等,由社會局依政策需要及活動
類型另案核定參與人數。
4.純屬聯誼、慶生、聚餐、團體會務運作等
性質為主之活動不予補助。
5.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所領受之補助款
為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成
果報告、支出明細表連同原始憑證,送社會
局審核。相關申請補助案優先函轉中央機關
申請補助,中央機關未補助項目或補助不足
者,再依本要點補助。但評估方案具急迫性
及重要性,得不受此限。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教育訓練含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成長
訓練、領導訓練、督導訓練及其他必要性專
業訓練等,每場次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場
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
誤餐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萬元。
2.辦理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志工大會師、
志工才藝、趣味競賽等及參與本府辦理之相
關社會福利評鑑:含講座鐘點費、場地租借
費、場地佈置費、印刷費、保險費、誤餐費
、車輛租借費、雜支等項目,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十萬元,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三萬元。
3.志工保險費:須為投入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
隊滿一年之志工,且前一年度於該運用單位
累積服務時數滿五十小時以上者,每人每年
補助額度俟當年度社會局志願服務保險補助
計畫而定。
捌、綜合項目
一、臨時酬勞費:以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
核算。但每人每月補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受補助單位之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不得支領臨時酬
勞費。
二、授課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外聘
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未滿一小時者減半
支給,國外聘請者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專題演講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單位之理(董)監事,或任專職並領有薪給者以
內聘計。
三、專業服務費: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四千元核
算,專業督導人員以每月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核
算(以上皆不含勞健保及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對於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二
千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
一千元;每年最高得補助十三點五個月。申請單位
應自籌百分之三十,政策性補助得不受自籌款百分
之三十之限制。受僱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
金等費用,其應由雇主負擔及就本補助所衍生之全
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
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應
覈實撥付專業服務費。
四、領取專業服務費之專業人員資格條件為符合下列之
一者(申請單位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者,惟於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在職之專業人員,或經考選部
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有案者不在此限。
五、已接受補助服務費之社會福利機構,不得重複申請
社區服務方案之專業服務費。
六、差旅費:交通費實報實銷,宿費檢據核銷補助新臺
幣六百五十元至新臺幣一千元,宿費限講師及承辦
人員;雜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至新臺幣四百元,雜
費限承辦人員報支。政策性補助項目得另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七、翻譯費:外文譯中文,以中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
字新臺幣八百一十元至一千二百二十元;中文譯成
外文,以外文計,其計列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一千零
二十元至一千六百三十元。
八、口譯費:逐步口譯費,比照國內講座鐘點費之一點
五倍至二倍計算。同步口譯費,比照國外講座鐘點
費之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
九、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依每千字新臺幣六百八
十元計。
十、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費:最高標準為新臺幣二千元,
受補助單位人員出席該受補助之相關會議,均不得
支領出席費,但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非工作協調
性質之會議,且屬未支薪者不在此限並請於領據上
註明該員未支薪。
十一、印刷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十二、教材費: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十三、場地佈置費:覈實補助。
十四、場地租借費:覈實補助。
十五、保險費:每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十六、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七、車輛租借費:覈實補助。
十八、誤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
十九、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核定總經費之百分之六,
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含攝影、茶水
、文具、郵資)。
二十、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活動手冊、短片(含
光碟影片)及網路宣導等。
二十一、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
補助點心費及其他飲料費。
二十二、獎金、獎品、服裝、宣導品、紀念品、旅遊
、聚餐、勸募活動及才藝班性質之活動不予
補助。
二十三、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
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
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
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
申請補助。
二十四、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
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不含
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
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
、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
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
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
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
二十五、辦理各項會議及講習應注意事項:
(一)以在各受補助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團
體)或訓練機關(團體)之場地,在其所定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但若受補助單位
仍無法洽借到適宜場地,應在核定之場地費
用範圍內租借場地,並應敘明理由事先報主
管機關核備。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
場地或訓練機關(團體)辦理者,每人報支
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不得購買紀念(禮)品
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
受補助單位外之人士,而無法依前三款規定
或標準辦理者,經敘明理由報社會局同意後
,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二十六、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一年以
上),先行核准,逐年撥款。
二十七、其他項目參照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
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