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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電影、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產業,並加強行銷本市城市意象,特設本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結合公私資源,打造友善影視環境,促進影視產業進駐本市。
  (二)協助影視製作團隊及工作者至本市取景拍攝相關事宜。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市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四)協助引進民間資源參與本市拍片投資事宜。
  (五)增進本市與國際影視產業之聯繫與合作事宜。
  (六)其他與建立本市城市形象之影視拍攝事務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首長十二人至十四人。
   (二)具影視傳播創意產業背景專業人士二人至五人。
   (三)影視學者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聘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時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或相關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下設執行小組,由本府新聞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執行小組成員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建設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社會局、新聞局、主計處、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文化局之副處(局)長組成,協調跨局處業務。


九、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本府新聞局副局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新聞局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祕書處理業務。


十、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新聞局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