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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臺中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為管理機關。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空氣污染防制有關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環保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遴
    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應占本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二以上,
    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委員名額九分之一。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議督導各單位執
    行成效,得設置技術諮詢小組,技術諮詢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
    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期滿得
    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九、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本委員會得函
    請技術諮詢小組召集人召開技術諮詢小組會議。


十、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保局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管理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
    ,辦理行政事務。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