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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建
    立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特依據汽車運
    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
    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及撤銷之審議。
(四)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五)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六)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
(七)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之審議。
(八)行經臺中市市區之客運(含公路及國道)路線及站位重大案件審議
      事項。
(九)其他有關汽車客運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公共運輸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運輸管理課課長。
(二)臺中市公共運輸處營運管理課課長。
(三)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組長。
(四)本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科長。
(五)學者、專家七人。


四、前點第五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跨越縣市之汽車客運路線時,應邀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出席,有
    關跨越縣市路線之會議決議,應先商得其同意後實施。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1人,由臺中市公共運輸處秘書兼任,置
    組員若干人,由臺中市公共運輸處相關人員派兼之,並承主任委員之
    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初審作業,重大案件始納入本會審議。


七、本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
    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應親自出席。


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九、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
    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出列席說明
    。


十、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經正式
    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使用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
    或洩漏。


十一、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