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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籌備處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辦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籌備事
    項,設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籌備處辦理有關本市纖維工藝博物館成立營運各項籌備事項,並設
    下列各組,其任務如下︰
  (一)典藏展覽組︰辦理纖維工藝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
      、保存維護、工藝品維護室及典藏庫房規劃;纖維工藝作品之策展
      、國際纖維工藝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等事項。
  (二)推廣教育組︰纖維工藝教育推廣、數位資訊業務規劃、活動規劃執
      行及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策辦等事項;纖維工藝著作出版,纖維工藝
      品研究及館務未來發展政策制定等事項。
  (三)總務行政組︰採購事務、先期計畫招標作業、財產(物)管理、財務
      計畫之擬訂與評估、館舍建築景觀工程、設備、整體環境之規劃設
      計、興建審查及各項工程驗收等事項。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承市長之命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
    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本籌備處
    事務,秘書一人、組長三人及組員六人,由本府派兼之。


四、本籌備處人事、會計等行政業務由本府文化局相關單位派員兼辦。

五、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參與。

六、本籌備處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

七、本籌備處所需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八、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等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部分,則
    依程序動支第一或第二預備金。


十、本籌備處於本府文化局辦公,並於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成立後裁撤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