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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特依公務人員品
    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
    務人員: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
        重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率者。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且最近
    三年考績均考列甲等者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
        處分者。
  (二)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三)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四、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辦理
    期程為原則,遴薦方式如下:
  (一)模範公務人員應由各機關遴薦,機關首長應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
        薦。
  (二)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
        審查委員會,依第二點及第三點選拔條件切實考評後,檢附相關
        具體資料,連同推薦表(格式如附件)層報本府評審。
  (三)各一級機關遴薦本府評審人數(含所屬機關)以二人為限;同一
        機關以遴薦一人為限,但編制員額超過一千人者得遴薦二人。
  (四)各區公所遴薦本府評審人數以一人為限。



五、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辦理初審。
  (二)複審:初審合格者由本府遴聘高級幕僚或市政顧問及前年度本府
        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共七人組成專案小組審議,
        評審時應以工作績效為依歸,審查候選人員所提具體事蹟,對機
        關或社會之貢獻、困難程度、創新、便民及廉潔等。審查結果由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簽報市長核定。
        為鼓勵基層人員,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及薦
        任官等非主管人員當選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在依名次
        錄取人員時,若銓敘審定薦任官等主管以上人員當選人數已達三
        分之二時,以下則直接依序錄取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及薦任官
        等非主管人員。



六、評審方式:
   (一)第一階段:採序位法,以計點方式計算(即依每位評選委員所評
         定之名次順序換算相當之點數,再將所有點數合計,點數最低者
         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類推)。由評審委員就候選人依
         序評以名次,再由人事處換算成點數彙整。第一名至第二十名,
         依名次給予點數;第二十一名以後均給予二十一點,第三十一名
         以後均給二十五點,計算點數後以累計點數最低者為第一名,依
         序排出名次,選出年度模範公務人員;若累計名次(點數)相同者
         ,以多數委員評以較高名次(較低點數)者為優先。
   (二)第二階段:召開審查會議,第一階段入選之前十名模範公務人員
         應列席審查會議報告,並由委員進行評分。
   (三)參加第二階段評選之模範公務人員於第一階段經委員評定名次應
         換算成分數,標準為:第一名九十八分,第二名以後名次依序遞
         減一分,換算之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第二階段分數占總成
         績百分之三十。二階段成績加總後,以分數最高者為第一名,分
         數相同者,以第二階段委員評以分數較高者為優先名次。

 



七、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一幀、最高新臺幣五
    萬元之獎金及給予公假五天,並公開表揚,同時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
    中,以供陞遷考核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當年度請畢。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依當選名次列前四名提請市長圈定二人參加行政
    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圈選名單中應有一名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或
    薦任官等非主管人員。但經評選結果,前四名無上述人員時,第四名
    則直接由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或薦任官等非主管人員名次最佳者遞
    補之。
    依前項規定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獲行政院表揚者,另記功一
    次。

 

 



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由原遴薦機關自
    知悉之日起查明後,函送主辦機關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其獎金、獎
    狀,取消記功乙次之獎勵。



九、各機關模範技工、駕駛、工友之選拔,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