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各地
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提供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所製作、維護之電子資料,由資
料管轄之各該地政事務所受理及核准。
第三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並收取每
片新臺幣二百元之費用。
第四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
數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
二、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
數為計價單位,每小段(段)之總點數未達十點以十點計
,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