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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及各地
         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收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提供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所製作、維護之電子資料,由資
         料管轄之各該地政事務所受理及核准。


第三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並收取每
         片新臺幣二百元之費用。


第四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
             數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
         二、測量資料,以小段(段)為單位,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
             數未達一千筆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
             數為計價單位,每小段(段)之總點數未達十點以十點計
             ,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