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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參照內政部消防署98年2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80820862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6年11月19日內授消字第0960825971號函辦理修正
    。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條台中縣、市自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
    辦理修正。
四、依據本市之地區特性及本局現有消防人力之狀況補充修正。


貳、目的: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為掌握災害狀況,迅速傳達災
情,提高救災應變能力,並強化執勤及作業要領,提昇指揮、調度、管制
、聯繫之功能,發揮整體救災救護之力量,達到減少人命傷亡及災害損失
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基本任務:
一、受理本市119電話報案,執行災害搶救、緊急救護之出勤派遣及管制
    。
二、統籌本市轄區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執行及聯繫救災、救
    護相關事宜。
三、有關本市重大災害災情之彙整、陳報、通報、轉報。
四、有關異常氣象資料及災害預警資料通報。
五、有關本局為民服務案件派遣管制及業務資料統計。
六、有關本市災害發生時,綜合動、靜態資料,發揮幕僚諮詢功能。
七、有關本局指揮中心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八、有關本局資訊、通信及公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有關本局大隊、組、分隊勤務之督導。


肆、編組及職掌:
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視勤務需要設總執勤官、執勤官、執勤員、派遣
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總執勤官由本局正、副
主官(管)輪值人員(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專門委員)兼任,執
勤官由本局各科、室、中心主管(或技正、專員及督察等人員)輪值擔
任;執勤員由各科、室、中心技正、專員及督察(或股長、科員、督察
員及車輛保養中心等人員)輪值擔任;派遣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中心人
員輪值擔任,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總執勤官:
(一)消防安全全般狀況之掌握、處理及聯繫事項。
(二)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執勤當日之必要作業事項。
(三)機關之安全維護。
二、執勤官:
(一)掌握全般災情狀況及初期危機應變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
(二)災害規模層級之判定及受命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聯繫等事宜
    。
(三)負責申請其他單位支援救災人力、物品(含申請直昇機)之審核。
(四)當日勤務資料及各項紀錄報表之審核。
(五)重大災害之報告及搶救處理報告之審核、陳報。
(六)執勤人員勤務之管控。
(七)負責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臨時派遣勤務及全日備勤,遇轄內發生災害達重大災害層級以上
事件時,得視狀況赴現場指揮、調度及搶救。
(九)臨時交辦事項。
三、執勤員承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二)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及查詢。
(三)各項狀況之紀錄、報表之填寫及協調、聯繫事項。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五)隨同執勤官到達災害現場,執行下列事項:
1.災害現場各種狀況之通訊聯繫。
2.襄助現場指揮官並提供相關資料。
四、保養場執勤員承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各種狀況。
(二)災害發生時至指揮中心協助受理119報案電話。
(三)消防勤務車輛故障需報停駛及保險事故處理之審查作業。
(四)臨時交辦事項。
五、派遣員承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值班小隊長
1.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置全般狀況。
2.受理報案與受理災情報告及查詢。
3.負責登錄各項災害通報單,並作初報、續報、結報(上傳)消防署。
4.填寫執勤工作紀錄簿及異常氣象通報並陳閱。
5.負責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暨為民服務日報表之統計登錄,並上傳消
  防署。
6.臨時交辦事項。
(二)派遣員
1.受理本市119報案電話及各項勤務出勤派遣與管制。
2.各項災情報告、查詢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案件之通報聯繫。
3.各項救災、救護暨為民服務等案件之紀錄及相關單位協調聯繫事項
  。
4.公務電話及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如登記、陳閱、轉交、轉傳真等)
  。
5.通知新聞媒體、通報、錄影及其他應變執行事項。
6.有(無)線電通訊器材之測試、操作。
7.臨時交辦事項。
(三)備勤派遣員
1.災害現場各種狀況之通訊聯繫。
2.駕駛指揮車到達現場,執行下列事項:
(1)襄助現場指揮官,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及各項聯絡事宜。
(2)災害現場照相與錄影,提供災害相關資料供本局新聞官隨時發
     布予新聞媒體。
(3)臨時交辦事項。
六、救護人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一條暨相關規定執行其職掌:
(一)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及聯絡。
(二)提供緊急傷病諮詢。
(三)線上指導救護人員緊急醫療處理。
(四)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及提供相關資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伍、執勤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內政部消防署函頒「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狀況處置表」(如附表一)處置各種狀況。
二、交接規定:
(一)人員:指揮中心輪值人員均應按時交接。
(二)時間:交接時間每日於上午八時前辦理完畢。
(三)交接事項:
1.未結事項及待辦案件。
2.前一日各種案件之發生處理狀況。
3.列入交代應勤裝備及重要文件。
4.通信、照明、交通設備之使用狀況。
5.當日重要勤務活動及機動消防救災人力調用情形列入交接。
(四)交接手續:
1.交接事項應填寫在執勤工作紀錄簿摘要敘明。
2.接任執勤人員應暸解交接之全般狀況,持續處理。
3.交接紀錄應陳執勤官或指揮中心主任核閱。
三、職務代理及輪值輪休:
(一)職務代理:
1.執勤官、執勤員及救護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填寫變更申請表,執
  勤官由專門委員以上長官核准;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人員由指揮
  中心主任核准。
2.執勤官、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人員因事無法執勤應協商相當職務
  人員代勤,代勤人員比照執勤官、執勤員、派遣員及救護人員規定
  辦理。
(二)輪值輪休:
1.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勤務分配,就編定員額作合理分配,執勤人員每
  週執勤40小時;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同班執勤人員
  ,由指揮中心主任視實際情形調配。
2.前項超勤應給予超勤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其
  方式由本局人事室選擇一項或數項同時或先後為之。


陸、作業要領:
一、指揮中心應參酌內政部消防署函頒「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作業要領區分表」(如附表二)處置相關作業事項。
二、報告及通報:
(一)遇有災害發生,應立即陳報、通報,並嚴守不遲報、不漏報、不
    匿報及不誤報之紀律。
(二)報告內容應具備何時、何地、何物、何人、何事等五要素簡明扼
    要,以求具體完整。
(三)接獲報告後應即作處置(理),且須主動查詢疑義或不明部分,
    不可等候報告。
(四)報告時應考量狀況大小、災害程度、災害性質;遇重大災害時,
    應即時向上級機關或首長同步報告,並視災情狀況通報本市區公
    所、社會局、民政局、地方稅務局或警察局等單位或相關機關。
(五)持續掌握災害現場及災情,並貫徹初報、續報、結報之作業程序
    。
(六)執勤人員處置狀況、查詢轉報、指揮調度得宜,對災害搶救、人
    命救援,著有績效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之規定予以敘獎。
(七)執勤人員對重大災害之陳報、通報及紀錄,有不實或延誤之情事
    者,得依權責或比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處分。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
    情形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
(一)火災:
1、成災標準:
(1)造成人命傷亡或3人以上重傷。
(2)燒燬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
(3)燒燬供人使用之物(含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價值在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4)燒燬林木面積達5公頃以上(雜草除外)。
(5)財物損失,一時無法估算,但依現場判斷,顯然災情慘重者。
2、重大災害標準:
(1)死亡2人以上、4人以下、死傷合計15人以上、29人以下、房屋燒
    燬10戶(間)以上、29戶(間)以下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之火災者。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
    發生火災者。
(3)火勢燃燒達2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災
    害損失甚大者。
(4)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者。
(5)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案件。
3、特殊重大災害標準:
(1)死亡5人以上、死傷合計30人以上或房屋燒燬30戶(間)以上之火
    災。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施
    發生火災造成重要官員受傷或不幸死亡者。
(3)其他重大災害經消防機關正、副首長認有提列為特殊重大災害者
    。
(二)地震:地震強度3級以上。
(三)爆炸:死亡2人以上或受傷5人以上。
(四)豪雨災情:淹水、河水暴漲、土石流、道路坍方等嚴重災情造成
    人員傷亡、受困或無法通行。
(五)溺水:死亡或失蹤1人以上。
(六)海難:12海浬內人員失蹤或傷亡。
(七)重大職業災害:死亡2人以上或受傷5人以上。
(八)重大車禍:死亡3人以上、死傷合計10人以上或受傷15人以上。
(九)山難。
(十)空難。
(十一)核子事故。
(十二)化學災害。
(十三)大規模停電(本市各區半數戶數以上)。
(十四)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該轄消防機關首
      長認有必要提報者。
四、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了解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權責,
    並明瞭地方機關各單位權責劃分關係、各種災害之救災體系
    ,以增進協調、聯繫功能。
五、各項傳真、通報資料之處理:
(一)接獲預警資料之通報,應按其狀況屬性,迅速報告長官及通報
    相關業務單位預作佈署,不可延誤處理。
(二)接獲地震資料之通報,震度在3級以上時,須通報搶救等有關
    單位並作災情回報。
(三)接獲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氣象傳真資料,或其他媒體資訊,
    應立即影印或作成紀錄,分陳長官並通報業務單位。
(四)接收及發出之通報,均應註明時間以作為時效考核依據。
六、各種重大災害處理步驟:
(一)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未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前
    ,指揮中心應確實掌握狀況,隨時提供最新資訊,通報相關業
    務單位,以作為簽報成立之依據。
(二)發生重大火災或其他重大災害,在成立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後,
    執勤人員應全力配合執行之。
(三)指揮中心應依據重大火災、風災、震災、爆炸災害及其他特殊
    重大災害處理作業流程表,作為執勤人員之標準作業模式。
(四)救援支援申請:
1、航空器支援申請:
    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內政部空中勤務
    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2、國軍支援申請:
(1)依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2)持續追蹤支援任務,並將全程狀況記載於執勤記事表。
七、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一)接獲有關消防人員違反風紀或貪瀆違法之電話檢舉案件,應填
    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紀錄簿,並以密件陳核後,移送業務單
    位或政風室處理。
(二)接獲人民電話申訴案,應填寫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依程序陳
    核後,依案件內容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三)接獲有關違反公共安全電話檢舉案,應詳細詢問檢舉人姓名、
    被檢舉對象詳細地址、檢舉詳細內容等填寫於受理民眾檢舉案
    件紀錄簿,並依程序陳核後,移送業務單位辦理。


柒、通信:
參考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有線電、無線電配置圖(如附表三)。


捌、行政支援:
一、本局各業務單位應主動提供常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調度支援備
    用之消防救災人力、救護人力、車輛、裝備、緊急應變相關單
    位人員通訊聯絡等各項圖表設施及相關資料彙送指揮中心參考
    ,並應隨時更新。
二、為因應救災指揮需求及勤業務之執行督考,主官得調配各式指
    揮車及勤務車,供各級指揮官全時備勤指揮救災及其他勤業務
    之用。


玖、獎懲:執行本作業規定之各執勤人員依規每半年辦理獎勵。

拾、附則:
參酌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設施資料彙整表(如附表四),由各業
務單位主動提供相關資訊設置各項設施並隨時更新。


拾壹、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