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行政院一○一年八月一日院授交總字第一○一五○一○八四三一號
函修正發布「車輛管理手冊」。
(二)臺中市政府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府授秘總字第一○二○一五九六
九八號函修正發布「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
管理使用要點」。
二、目的:鑑於同仁因執行各項勤務,車禍肇事頻繁且影響勤務執行,為
期有效降低車禍肇事率,落實同仁安全駕駛觀念,減少因車禍所造成
精神及財物損害,並維護同仁執勤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對象:本局各大隊暨所屬分隊。
四、本要點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事故標準:行駛之車輛致人員傷亡或財務損害。
(二)車禍肇事責任: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區分為有、無肇
事責任,本要點車禍肇事意指有肇事責任者。
五、車禍後應依本局交通事故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辦理相關通報
、慰問、出險及車輛估修等事宜。
六、個案處理規定:
(一)肇事單位應於事故後五日內,由該大隊召集所屬分隊主管召開
檢討會,並將檢討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例:行車紀錄器影片
..等)送局備查,檢討會日期須事先報局核備,本局視情況派
員列席。
(二)肇事單位應由主管或小隊長於事故後一週(七日)內,於執行
駕駛訓練或救災、救護勤務時,不定時隨車督導,分隊長至少
隨車督導三次以上,並於工作紀錄簿內詳細登載,各案執行後
五日內將出入登記簿及工作紀錄簿影本送局備查。
(三)違反下列重大過失肇事致車輛毀損者,該肇事者應負擔車輛維
修金額情形如下:
1、酒後駕車致事故者,需全額負擔維修金額。
2、非因公駕車、非緊急勤務或勤務結束返隊途中而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超速、闖紅燈……等)致肇事者
,及肇事責任超過五成之車禍案件,個案提請本局車禍事
故處理小組(如附件二)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審計
法等相關規定,開會討論肇事者需擔負之維修金額比例或
行政責任。
(四)執行勤務致車輛毀損,未依規定陳報局,經查屬實,肇事者
、車輛保管人、業務小隊長及主管各予以申誡1次。
七、階段性防制交通事故策略:
共分為三階段策略,並以每兩個月為一週期,每一週期車禍總數以
不超過上個週期車禍總數百分之二十為目標,若該週期車禍總數較
上週期成長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即實施下一階段策略,若減少超過
百分之二十則返回實施前一階段或停止部分第一階段策略(局務會
報專案報告):
(一)第一階段策略
1、請資深同仁或幹部平時多帶班駕駛訓練/出勤返隊時由新
進同仁駕駛。
2、平時利用交通錐等來輔助訓練大型車駕駛技巧。
3、倒車時請副駕駛、家屬或路人等協助指揮。
4、建立個人駕駛技術(習慣)缺失紀錄表,以單位主管或資
深同仁隨車駕駛訓練為方式,如發現同仁駕駛行為異常或
有待改進處應特別備註。另單位主管應視同仁駕駛狀況調
整適合駕駛之車種,並由大隊組長以上幹部利用每月督勤
時督導、車輛保養中心納入車輛業務檢查項目。
5、常訓課程加入開車技巧、機械常識與實地駕駛訓練等課程。
6、針對易肇事(新進同仁)或曾經發生車禍之同仁集中訓練。
7、請發生車禍之同仁至局務會報專案報告。
8、請發生車禍之同仁製作案例教育,並於常訓時進行分享。
9、多一個役男或志工協勤,以確保隨時都有副駕駛提醒駕駛
要減速慢行。
10、業務小隊長每天隨機抽查救護車及消防車之行車紀錄器影
像,針對穿越紅燈前應減速查看來車而未確實減速者,給
予劣蹟(二次)處分,並由分隊長督導。
11、鼓勵雙向宣導機制。
(二)第二階段策略(含實施第一階段策略)
1、車禍肇事者利用個人放假時間至監理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課
程。
2、救護車穿越紅燈前應在停止線前停止查看來車後再行通過;
穿越雙向4線道(含)以上之紅燈路口時,應採分段式絕對
減速或停止穿越路口(即至道路中線或分隔島處再確實減速
或停止以查看來車後再行通過),並列為行車紀錄器抽查重
點。
3、承上,由車輛保養中心通報各大隊幹部利用每月督勤時間,
隨機抽查分隊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影像,針對應靜止而未靜止
者給予劣蹟(三次)處分。
4、請發生車禍之單位分隊長至局務會報專案報告。
(三)第三階段策略(含實施第一、二階段策略)
1、如有救護車於交叉路口發生車禍,肇事單位應於該週期內往
後執行緊急勤務時,於穿越紅燈路口應由駕駛(及副駕駛)
複誦「左邊沒車、右邊沒車、繼續往前」口訣。
2、承上,由車輛保養中心通報相關業務單位(緊急救護科及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利用每月督勤時間,隨機抽查該分隊救護
車行車紀錄器影像,針對未複誦者(駕駛或副駕駛)給予劣
蹟(三次)處分。
3、該週期內,各大隊發生之車禍件數達所屬分隊數2分之1(含)
以上時,即由大隊長至局務會報專案報告。
八、獎勵標準:
(一)大隊暨所屬分隊半年內(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發生車禍肇
事案件,以各大隊為基準,未肇事分隊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大
隊長、業務組長及業務承辦人嘉獎1次。
(二)大隊暨所屬分隊半年內(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未發生車禍
肇事案件,大隊長、業務組長及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
(三)分隊半年內(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未發生車禍肇事案件,
所屬三分之一人員嘉獎一次。
九、其他規定:
(一)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
統計肇事責任超過五成案件數:
1、分隊案件數達二(含)件以上,分隊主管調整為非主管職
務。
2、大隊暨所屬分隊總案件數達五(含)件以上,大隊主管調
整為非主管職務。
(二)車禍案件管制、肇事統計表,本局每3個月彙整1次,通報各單
位檢討。
(三)車禍肇事之行政處分,得於責任釐清後再行簽陳議處。
(四)備查資料列入車輛裝備器材檢查競賽各單位成績,未按時陳報
該分隊扣總分一分,所屬大隊扣總分零點五分。
十、執行本案之承(協)辦人員及相關人員,依相關獎懲規定從優敘獎
,以資鼓勵。
十一、本公務車輛防制交通事故實施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十二、本公務車輛防制交通事故實施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