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規範本中心場地
外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得外借合法機關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場地借用期間安全維護、
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維持等事項,由申請借用者負責。
三、申請借用本中心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前十日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
本中心審核同意並繳交場地費後始得借用。
四、預借場地如欲更改借用日期或取消借用,應於原核准借用之日前五日
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因故取消借用除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情事或緊急事
故者外,已預繳之場地費不予退還。
五、本中心各種設施,非經管理人員同意,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
貼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
用品設備時,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中心之器材或設備,如有
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借用:
(一)違反國家法令、公共秩序或地方善良風俗者。
(二)影響本中心正常教學訓練者。
(三)營利性活動者。
(四)有損本中心建物與設備者。
(五)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借用者。
七、本中心場地外借收費標準如附表,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八、本府各機關學校,借用本中心前應依本規定申請,但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