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大臺中護理人力供需,建立問題
溝通平台,形塑本市護理樂活環境,特設臺中市護理人力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護理人力,指依法需辦理執業登記於臺中市各醫療院所、
長期照護機構、衛生所、公立學校及幼兒園等之護理從業人員。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護理人力供需資訊及推動機制平台之諮詢事項。
(二)護理人力規劃、培訓及運用之諮詢事項。
(三)護理人力工作條件、執業環境、留任措施之諮詢事項。
(四)提升護理人力服務品質之諮詢事項。
(五)護理人力調任制度諮詢事項。
(六)其他有關護理人力永續發展制度之諮詢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勞工局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基層護理人員、護理公會及醫院代表七人至十一人。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
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
表機關、公會或醫院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本委員會置正、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副局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二人,分別由本府衛生局相關單
位承辦人兼任。
七、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八、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委
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委員會為辦理本要點所定任務而有行文之需要者,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